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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法[2020]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MA4L30KP1Q

住所:衡阳市衡南县花桥镇川口村

法定代表人:雷清

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工业污染防治"一案,经我局泉溪环保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3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区域堆存的石子、石粉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工业污染防治"的规定。

我局(原衡南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法〔2020〕20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处叁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改正情况的监督

我局委托泉溪环保所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监督;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泉溪环保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 话:8551833

地 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南路293号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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