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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执罚字[2020]第10-021号)

----阳小生破坏公共绿化案件

衡 南 县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清执罚字[2020]第10-021号


当  事  人:阳小生

当事人地址:衡南县向阳街道湘江村丁家小组

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正在县城旺华路日常性巡查,当行至富民路口时发现在前方200米左右的距离的地方有一辆货车停在人行道上,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前去查看,正是一辆货车停在人行道上接装七楼住户用滑轮机吊下来的装修垃圾,同时,还发现该处一颗香樟树的树枝被砍,影响了树木的整体美观及正常的生长。经调查询问现场的施工工人,工人称:砍了香樟树树枝是为了方便吊运水泥、瓷砖等装修材料,把货车开上人行道接装装修垃圾也是为了方便不用二次转运,都是房主要求货车司机和施工工人这么做的。同时对现场行为人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在现场的都是房主雇佣的施工工人,房主和货车司机均不在现场。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查封、暂扣物品(工具)决定书,随后,执法人员与房主和货车司机取得联系并传唤他们来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配合调查。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2、当事人侵占人行道、违规修剪树木现场检查笔录;

3、当事人侵占人行道、违规修剪树木现场勘验照片;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和事实,另依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资料等证据材料,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查法事实、让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责令

你单位限期改正,现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衡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衡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当事人签收联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清扫好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冲洗干净污染的道路等,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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