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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城罚决字[2020]第12-001号)

----唐宁春车辆污染道路案件

衡 南 县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执 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清)城罚决字[2020]第12-001号


人:唐宁春,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衡南县人,初中文化,住云集街道保合社区兴隆组,身份证号码430422********5238,电话158****6098。

2020年11月30日12时许,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称位于县城滨江南路人社局培训中心地段有渣土车违规占道冲洗车身泥土,冲洗的泥浆水随意横流污染城市道路。接投诉反映后,我局渣土管理执法人员贺九林、陈锡航等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行为人唐宁春将其挂靠在"衡南县鸿鑫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湘D.B6256的后八轮渣土运输车停放在县城滨江南路人社局培训中心地段的城市道路上,进行违规占道冲洗车身泥土,冲洗的泥浆水横流污染城市道路。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污染路面现场勘测固定证据,经测算道路污染面积约为40平方米,随之我局执法人员按程序依法通知行为人唐宁春配合调查处理。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调查人(行为人)身份证复印件;

2、道路污染现场的勘验笔录;

3、道路污染现场的拍摄照片;

4、被调查人(行为人)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陈述及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另依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等证据材料,其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另根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遮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路面排放。"现依谣《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证据后决定:

责令你予以立即改正,清扫清洗好污染的道路等,鉴于你在造成路面污染时能够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整改,在第一时间对污染路面进行清洗。现综合上述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3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衡南县城市管理棕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衡南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事先告知书》及当事人签收联为汪。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歉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论的,衡南县藏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存档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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