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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口审定办法

 

南棚改办[2017]9

 

衡南县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口审定办法

(试行)

 

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根据《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常宁市水松地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复函》(衡国土资函[2016]165号)、《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2号),经过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相关组成单位和工作人员认真讨论,制定本审核办法,下达到各项目实施单位。各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一、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有关政策

(一)概念

1、棚户区:是指城市中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2、集体土地征收: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时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该集体义务的农业人口。

5、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安置人口):项目集体土地征收须拆迁合法住房的,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该被拆迁住房为唯一住所,并且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集体义务、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农业人口,为该项目的安置对象(安置人口)。只拆迁非住房的,不计算为安置对象(安置人口);过去已经享受门面或货币安置的,不再计算为安置对象(安置人口)。

6、货币安置:分两种方式,一是货币补偿加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适用于拆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住房),二是货币补偿加货币补贴(货币补贴适用于拆迁非住房或拆迁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进行货币安置后,不再对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或宅基地。

(二)基本政策

1、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县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统一为货币安置。

2、被拆迁人员享受住房补贴和安置人口认定基本计算标准: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信息认定以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为界限(没有拟征地告知书的,以签订拆迁住房合同时间为界限)。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之前已死亡的不计算为安置人口。外迁人口不计算为安置人口。

2)符合货币安置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口认定以被拆迁人家庭户籍在棚改项目实施范围内,且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集体义务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农业人口数为计算依据。

3)住房补贴标准:实施货币安置的,对住房结构和装饰装修补偿后,另按政策审定符合条件的,以55平方米每人、216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仅限云集镇、三塘镇)。其他乡镇补贴价按照该乡镇的商品房销售均价与县城同档次商品房均价的比例确定。商品房销售均价以县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确定。

(三)货币安置人口认定政策

拆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住房补贴

1)因婚嫁、出生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人员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2)选择货币安置时,仅对持有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户口均在征地范围内),计算总人口时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在部队服役的士兵(不含军官和三级及以上士官)和在校读书的学生(含大学生)以及原户口在本组的正在监狱服刑人员计算为安置人口。

4)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子女(俗称半边户),其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集体义务、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人员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5)入赘者和因婚姻改嫁而迁入户口的人员享有被拆迁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履行集体义务、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计算为该家庭的安置人口;入赘者和因婚姻改嫁而带入的成年家庭成员,无论户籍是否在土地征收辖区内都不计算安置人口;入赘者和因婚姻改嫁而带入的未成年家庭成员,户口已迁入,还须凭原户籍所在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其是否享受过征地拆迁的实物或货币安置待遇的复函作参考,未享受过实物或货币安置的,可计算为安置人口;入赘和婚姻改嫁后符合计生政策所生育的子女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纯女户,女婿户口已迁入并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集体义务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该女婿与其女儿符合计生政策所生育的子女可计算为安置人口。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小孩,按有关规定处理到位后,可计算为安置人口。已处理到位的,以乡镇计生办提供的结案证明作为依据。

7)在集体土地上有多栋住房的,被拆迁的户主和其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征收住房已进行实物安置的,征收其他住房的,仅对房屋结构和装饰装修进行补偿,不再计算为安置人口,不给予住房补贴,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

8)有多处住房的家庭成员,按本次被拆迁住房面积与总住房面积的比例方式计算该房屋的住房补贴,并录入征拆信息平台。今后,拆除其他住房时扣除该住房补贴。

拆迁下列人员住房不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1201661日后,非正常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认作安置人口。正常迁入指婚嫁、出生、大中专学生回原籍、军人复转退回原籍(含三级及以上士官自主就业)、刑满释放人员户口登记情况。正常迁入以外的情况,都算非正常迁入。

2)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之前,被拆迁家庭子女因招工、录干,身份一旦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现役为军官和三级及以上士官不享受住房补贴。

3)因法定继承原因拥有的住房但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未在此从事生产生活的人员不享受住房补贴。

4)属同一户口的被拆迁人的子女另有独立住所(有明晰房屋、土地产权),此次该独立住所房屋没有拆迁,该子女及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住房补贴。

5)被拆迁户内寄居、寄养和寄读的人员,即使户籍信息在被征地地域范围内也不计入安置人口。

6)无住房,又未享有集体土地收益权的纯空挂户,以各种合资、合股名义建房的,一律不计算为安置人口,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仅对房屋结构和装饰装修进行补偿。

二、申请表格填写

为了确保《货币安置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填写清晰、规范,申请表由各个实物调查小组帮助被拆迁户填写并向被拆迁人耐心解释,书写一律采用正楷,严禁涂改。工作人员和被拆迁人须按表格要求在申请表上分别签字,按手印。

三、住房补贴审批程序

(一)逐条依次审核

严格按照《货币安置人员住房补贴审批表》上栏目逐项签字,逐级审核,最后由县指挥部审批。

(二)审核审批内容和要求

1)村(居)民小组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承包经营权,是否在本小组公益事业中尽义务,是否享受过集体组织经济待遇、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在全县集体土地上拥有住房处数;标注死亡人口、大中专学生、部队服役人员、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审查本村民小组成员是否享受过门面或货币安置和从门面或货币安置的村、组迁入本组。要求:村(居)民小组组长签字,盖小组公章。

2)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内容:对村(居)民小组审查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申请人与关系人权属是否清晰,申请人是否存在;审核是否门面或货币安置情况。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3)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内容:申请人或关系人是否有办理土地登记,是否有多处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是否在其他地方曾经被征地拆迁安置过。要求: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直属所)所长签字,盖县乡镇国土所(直属所)公章。

4)乡镇经管站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乡镇经管站站长签字,盖经管站公章。

5)公安派出所审查内容:申请人户口及异动情况和真实性;进行有资格享受住房补贴的安置人员到派出所现场验证工作。要求:公安派出所长签字,盖派出所公章。

6)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内容:对前5项审查进行审查;申请人在本次申请货币安置前是否已经进行了实物安置(门面安置)或者货币安置。要求: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镇长签字或镇长授权参加县指挥部的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的领导签字,盖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人民政府公章。

7)指挥部审核内容:对前6项审查情况进行审核。要求:县指挥部政策人口审定组组长签字。

8)县政府审批意见:同意或者不同意。要求: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县领导签字,盖县指挥部公章。

四、公示

采用申请公示、审核公示两次公示方式。

申请公示是指被拆迁户户主接受货币安置方式,申请住房补贴。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所有申请住房补贴的户主及其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等,进行公示。审核公示是指棚改指挥部接到申请人申请住房补贴后,依照程序审核申请人及其关系人是否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文书要张贴在村部、组长房屋等显眼位置。每次公示时,一个村(居)民小组至少要在本组35个显眼位置各粘贴3份公示文书,每次公示期都为3天,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文书须采用防水材料印刷,牢固张贴。

五、关于审核和公示的组织

(一)申请公示及申请公示前的审查由联点镇干部负责召集村民小组组长、村(居委会)支书、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委会)会计、村(居)民代表、乡镇重点办、经管站、镇棚改征拆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逐户逐人逐项审核。统一意见后,报乡镇参加棚改指挥部领导和乡镇镇长审定,镇审定后由村组织申请公示到组,同时报县棚改指挥部政策人口审定组备案。在审查时,须取得公安机关提供制式户籍信息,被拆迁户户主须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名单报县指挥部审核。

(二)对申请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和其他情况,由县指挥部政策人口审定组派人会同乡镇调查核实。核实结束后汇总前期审查情况,报县指挥部领导审批。审批结果由县指挥部通知村、组进行审核公示。在审核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举报信息,公示期结束后即安排资金发放,凡收到举报信息,待查实后,报县指挥部领导再审批。

(三)每次公示时,由组长手持当天《衡阳日报》在张贴的公示文书前拍照,交县指挥部存档以备上传到相关拆迁信息平台。

六、追责

申请人采取伪造、编造相关物证、书证,采用欺骗、隐瞒手段骗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与征地拆迁有关人口安置和住房补贴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政策审核、不按照指挥部规定的程序审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别强调在货币安置人员住房补贴审批环节中,谁签字谁负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依法追究该环节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其他

征地拆迁安置实际操作情况复杂,本办法未列明事项,由各征拆小组收集汇总报县棚改办。待县棚改办召集相关方面集体研究决定。

             

                             衡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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