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办发[2017]24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云集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云集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云集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云集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规范土地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集体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云集镇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2号)等相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一)征收范围四至
以保合街为中心,东至107国道,南至保合街,西至蒸湘南路两旁,北至滨江北路,以保合街集中成片棚户区为主,延伸到云集镇其他城中村、城边村零星棚户区。
(二)征收项目概况
1、云集镇城中村改造项目,1200户,建筑面积225578平方米;
2、衡南工业集中区城中村改造项目,500户,建筑面积148577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期限
自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根据县政府委托,云集镇人民政府承担本项目所有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
四、搬迁期限
自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被征收房屋。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采用货币安置,即直接发放货币补偿资金给被征收单位和个人。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国有土地上私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室内装修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
3、补偿奖励:3000元/户。
4、提前搬迁奖:对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5、购房补贴:在县内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按县政府棚改去库存政策享受购房补贴。
(二)国有土地上公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具体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确定,补偿资金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被征收单位建设需要资金由县财政安排。
2、原住房职工由单位负责搬迁安置,并签订补充协议。
3、原住房职工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指家庭成员在县内城镇无房,一直居住在单位公产内),在县内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按县政府棚改去库存政策享受购房补贴。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房屋结构补偿:350元/㎡—1000元/㎡(见附件1)。
2、房屋装修补偿:180元/㎡—480元/㎡,(见附件2)。其中被征收对象个人的非住房不计算装饰装修补偿。
3、搬迁费:4000元/户。
4、临时安置补偿费:2000元/人。
5、被征收人房屋内外设施及房前屋后青苗,除附件3、4所列项目外,进行包干补偿(含移装、移植费或砍伐费等),以被征收住房底层建筑面积为准,按150元/㎡标准包干补偿。
6、住房补贴:被征收人住房实施货币安置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补偿后,另以55 ㎡/人按216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有多栋住房的,只能享有一次住房补贴;本方案实施前征收住房已进行实物安置的,征收其他住房时,仅按附件1、2规定的标准或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2016]57号文件予以补偿,不再给予安置,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和住房补贴。
7、奖励资金: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其房屋征收的补偿总额(不含补贴、附属设施等)的6%进行奖励。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前交房腾地完成任务的,以村(居)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购房补贴:在县内购买商品住房并签订网签合同的,同时享受县政府棚改去库存相关优惠政策。
(四)征收学校、企业厂房、寺庙、办公用房以及生产经营性房屋等补偿安置标准
1、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认定:已依法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并连续生产经营半年以上。
2、征收学校、寺庙、办公用房、生产、经营性用房及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市行政区内拥有其他合法住房的,除按照附件1、2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外,再按房屋补偿总额的50%给予货币补贴;
3、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拆迁房屋总价值的14‰给予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以上补偿包括设备(或货物)的拆除、搬运、安装、调试及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等全部费用,征收时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将其它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房屋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学校、企业厂房、寺庙、办公用房以及生产经营性房屋等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与设施已包含在货币补贴内,不再另行补偿。
5、征收手续齐全合法的砂石场、预制场、砖场等补偿标准见附件5。
七、房屋面积认定
(一)有相关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以权属证书核定面积为准。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因特殊原因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由衡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调查核定。
(三)经认定违法建筑或超过用地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其面积不计入赔偿面积。
八、被征收房屋的拆除
(一)被征收房屋由衡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统一组织拆除。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被征收房屋(含装修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九、其他事项
(一)棚改项目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6〕12号)的相关规定征收。
(二)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衡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研究决定。
(三)本方案仅限于云集镇城中村改造项目,并由衡南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苗圃及零星风景林木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5、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
|
房屋结构要求
|
补偿标准
|
备注
|
框架结构
|
桩基础或筏板基础,造型复杂,承重部分为钢筋湿凝土结构,卡墙,全现浇楼面和现浇坡屋顶,琉璃瓦屋面,屋面上部有隔热层。
|
1000
|
村民个人非住房按降低一个类别标准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
砖混一级
|
以砖墙、柱、梁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面、楼梯,地面水泥拉毛,平顶、现浇坡屋顶或瓦屋面。屋顶与顶层之间有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无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不另行补偿。
|
650
|
|
砖混二级
|
以砖墙为承重,预制楼面、楼梯,平顶,地面水泥拉毛。瓦屋面与顶层之间为预制楼面隔离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建筑面积,但其结构按该层实际结构标准计算;无现浇或预制楼面隔离的,不另行补偿。
|
600
|
|
砖木一级
|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毛。指正式住房,另计算装修费用。
|
550
|
|
砖木二级
|
以砖墙为承重,无预制楼面、楼梯,瓦屋顶,地面水泥拉毛。指非正式住房,费用为总包干,不另计装修费用。
|
450
|
|
土木或棚结构
|
土砖或土筑墙,部分红砖墙,或木屋架,瓦屋顶或油毡、杉木皮屋面或稻草屋面。如为住房,另计算装修费用;非住房,按此标准全额包干补偿。
|
350
|
简易厕所、牲舍;看守瓜、菜、鱼的简易建筑或临时棚以及楼顶隔热用途或地面非抢搭的铁棚按150元/㎡包干补偿。违章搭建厂棚,不予补偿。
|
附件:2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装饰装修级别
|
装饰装修要求
|
补偿标准 |
说明(以建筑面积为准)
|
一级
|
室内地面贴瓷砖或木地板,厨房、卫间贴墙砖,其他室内墙壁、顶面刮胶,金属窗,部分防盗网,各种包门或金属、塑钢推拉门,室内水电设施齐全,外墙贴瓷砖或刷涂料,不锈钢扶手。
|
480
|
外墙仅水泥拉毛、缺一方贴砖扣10元/㎡、依此类推,水电设施不齐全(指无冷热双水路、普通照明设施)扣30元/㎡
|
二级
|
室内水泥地面或少量贴瓷砖,室内墙壁、顶面粉白,金属窗或与木门、木穿混杂,一般照明设施,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前后墙贴瓷砖,普通钢铁扶手或砖砌扶手。
|
300
|
外墙水泥拉毛或粉白缺一方扣10元/㎡,前后墙贴瓷砖缺一方扣10元/㎡。
|
三级
|
内墙水泥粉刷或粉白,木门、木窗,简单照明设施,外墙无粉刷或外墙前后贴少量瓷砖
|
180
|
|
说明:被拆迁对象个人的非住房、房屋隔热层、屋顶、架空层不计算装饰装修补偿;本办法未列明的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如:踢脚、窗帘盒、水电气等的补偿已包含在其他装修项目或设施价值之内,不再另行补偿。
附件:3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拆迁单位(元)
|
备 注
|
院墙
|
24厘米眠墙
|
m2
|
100
|
包括基础
|
24厘米空斗墙
|
80
|
|||
13厘米墙
|
60
|
|||
通透式围墙
|
100
|
|||
抹水泥
|
20
|
|||
沼气池
|
个
|
4500
|
混凝土结构,容积在10立方米以上,设施包括导气管、进料管、出料口、抽渣管等。
|
|
护坡
|
片石护坡
|
m3
|
300
|
未用水泥砂浆砌按补偿标准的80%补偿
|
砖(混凝土)护坡
|
460
|
|||
风化石护坡
|
200
|
|||
井
|
砖砌(预制)井
|
300
|
直径1.5米、深10米内;超过10米的每增加1米单价增加10%。
|
|
石砌井
|
260
|
|||
土井
|
120
|
直径1.5米、深3米内。
|
||
机械钻井
|
口
|
4000
|
超过40米的,每增加1米加100元。
|
|
道路
|
混凝土路面
|
m3
|
400
|
基础、垫层不计方。
|
水泥坪
|
450
|
说明:被拆迁对象房屋周围个人所有的上述设施按此标准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附件:4
苗圃及零星风景林木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品种
|
规格
|
合理种植密度
(株/亩)
|
补偿标准
(元/亩)
|
备 注
|
|
胸径
|
高度
|
||||
各种苗圃
|
|
1m以下
|
2000-3000
|
3900-5850
|
1、苗圃经营种植者必须具有市林业、园林、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 发的相关证照。农民个人利用自家承包地种植的苗木和房前屋后风景苗木应予移栽的执行此标准。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4、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等一切费用。
5、胸围、胸径以离地1.3米处为准。
6、该户有不同规格零星苗木移植时,第1株按从高计算。
7、房前屋后松、杉等成用材林树木不能作风景林清点补偿移栽搬迁费。
|
4cm以下
|
1m以上
|
700-1000
|
5200-6500
|
||
4-9cm
|
|
600-700
|
8450-9750
|
||
10-19cm
|
|
300-450
|
13100-16380
|
||
20cm以上
|
|
150-200
|
23710-29640
|
||
零星风景林木
|
胸围
|
胸径
|
1000元/第1株
|
第2株以上每株为200元
|
|
25-47cm
|
8-15cm
|
||||
48-75cm
|
16-24cm
|
1400元/第1株
|
第2株以上每株为400元
|
||
76-91cm
|
25-29cm
|
1700元/第1株
|
第2株以上每株为700元
|
||
92cm以上
|
30cm以上
|
2000元/第1株
|
第2株以上每株为1000元
|
附件:5
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标准
项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元)
|
备 注
|
|
砂石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以下的(含200米)
|
192000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场地平整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增加补偿费360元。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4000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运输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
|
|
200-500米
|
36000
|
|||
500米以上
|
48000
|
|||
按期拆迁腾地奖
|
个
|
72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预制场
|
设 施
|
|
240000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五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少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小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3、水塔、生产成品搬迁不另外计算补偿。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个
|
54000
|
每个预制场停业、停业补助费包干。
|
|
按期拆迁腾地奖
|
个
|
48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砖场
|
轮窑
|
1门
|
96000
|
1、 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池、机井,场地平整和搬迁等,所有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少于五亩、每减小0.5亩按该项补偿标准的10%递减。
|
停产、停业
补助费
|
1门
|
2400
|
每个砖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
|
|
按期拆迁腾地奖
|
个
|
72000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