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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概况

  一、 部门职责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的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各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政策,拟定全县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经营、修缮及危旧房屋改造及保值增值。

  (三)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市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的监督;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租赁市场;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广告。

  (五) 承担全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检验检测、园林绿化等企业及其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 承担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雕塑建设。

  (七) 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综合验收;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组织规划部门编制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房屋及公共园林绿化白蚁防治工作。

  (八)承担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节水、污水处理、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九) 承担指导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并负责其建设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世界(国家)自然文化遗产的申报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景观旅游名镇(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治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对各乡镇新型城镇化的目标管理考核。

  (十)承担管理和指导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和补偿工作;负责组织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及征收成本核评工作;负责组织对城镇房屋征收实物量的核定;负责对城镇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审定、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县本级物业维修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十二) 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三) 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公用事业、市政管理、房地产业各项规费的征收;指导、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十四) 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编委核定,我局内设股室13个,局属二级事业单位13个即衡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衡南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衡南县城镇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衡南县市政管理办公室、衡南县城市客运管理处、衡南县燃气管理办公室、衡南县污水处理中心、衡南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衡南县自来水有限公司、衡南县规划建筑设计院、衡南县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衡南县白蚁防治所及26个乡镇建管站。

  第二部分 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度  部门决算表

  1、《2018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2018年度收入决算表》

  3、《2018年度支出决算表》

  4、《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6、《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7、《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8、《2018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衡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总计14553.41万元,较2017年总收入决算18237.38万元少3683.97万元,减比20.20%。主要是由于2018年项目经费及过路经费减少。

  2018年决算支出总计14553.32万元,较2017年总支出年终决算数18262.48万元少3709.16万元。减比20.31%,主要是由于项目支出项目经费及过路经费减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总计14553.4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811.1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42.27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决算支出总计14553.3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91.10万元,占比19.8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2.03万元,占比2.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3.4万元,占比0.57%;节能环保支出295万,占比2.03%;城乡社区支出6594.26万元,占比45.3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6万元,占比0.11%;住房保障支出4251.53万元,占比29.21%。

  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0.44万元,为其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4553.41万元,较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收入决算18237.38万元少3683.97万元,减比20.20%。主要是由于2018年项目经费及过路经费减少。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支出总计14553.32万元,较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支出年终决算数18262.48万元少3709.16万元。减比20.31%,主要是由于项目支出项目经费及过路经费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811.14万元,比上年决算9755.06万元增加4056.08万元,增比41.58%,主要是由于2018年污水管网改造及拨入2017税收征管工作经费等项目过路经费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811.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944.08万元,占35.8%;项目支出8867.06万元,占64.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811.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91.10, 占20.9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22.03万元,占3.0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83.4万元,占0.60%;节能环保支出295万元,占2.14%;城乡社区支出5851.98元,占42.37%;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16万元,占比0.12%;住房保障支出4251.53万元,占30.78%。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944.0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139.83万元(其中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71.56万元主要是退休人员慰问、独生子保健、个人奖励等补助支出),占83.73%,日常公用经费804.25万元(其中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5.35万元,主要是宣传、法律顾问、罚款等其他活动业务支出),占16.27%。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32.7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9.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78万元(取消公务用车,只有局属二级事业单位3台工作用车),无因公出国(境)费用。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33万元,较预算少了100.24万元,降低75.37%。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数56.4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5.64万元,公务接待费40.85万元。相比2017年费用降低,减少了23.73万元,降低42%。这是由于我局“三公”经费严格落实中央“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之公务用车改革,大大降低了2018年运行成本。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32.7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9.9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78万元(取消公务用车,只有局属二级事业单位3台工作用车),公务接待批次121批及人数1190人。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县财政局等部门有关财务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手册》,明确了经费审批权限及程序,对经费预算管理、财务经费管理、资产购置与处置、财务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严格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内控长效机制,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落实了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管理及使用合理合规。

  (二)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2018年,全局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财政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城镇空间发展格局得到进一步优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各地传统建筑修缮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改善等保护项目稳妥有序进行,市政公共设施进一步完善,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意识增强,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住宅产业化推进,房地产行业实现平稳健康有序发展。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筑安全及燃气安全领域监管进一步加强。县城饮用水源地得到进一步保护,县城自来水供应得到保障。污水收集、处理等得到进一步加强。县城客运秩序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紧密配套服务扶贫工作。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分配入住率提高,住房保障作用全面发挥。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于2019年3-4月对2018年部门整体支出进行了绩效评价,形成了绩效评价报告,已按时报送县财政局,并在县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支出情况。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9.17万元,主要为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2、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系局属二级事业单位工作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 专用设备0套.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省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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