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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政办发[202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南县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衡南县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规范我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推动我县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技术创新为引领,建立和规范我县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安全、绿色、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衡南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南办发〔2017〕31号)文件第六条鼓励招大引强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大、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以及对财政税收和就业贡献大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给予重点支持”。

三、扶持范围

县域内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业企业且进入工信部《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

四、扶持条件

本方案所指扶持的再生资源企业必须为依法注册在我县的法人企业,且已录入企业名录库,每月实缴税金不低于500万元,并承诺在衡南加大企业的提质改造、产能升级、污染治理以及项目建设,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企业。

五、扶持方式

(一)按照绩效激励原则,根据企业年度实缴税金(不含按国家政策返回部分)对县财政贡献程度进行扶持。根据企业税负综合分析,按企业实缴税金中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5%予以扶持。

(二)上季度实缴税金超1500万元,则可在下季度初申请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5%予以扶持。

(三)扶持期限暂定三个年度,三年后根据上级政策规定和产业发展情况另行研究。若遇国家法律及政策调整,按国家法律政策执行。

六、实施步骤

我县延续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其评估验收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工信局共同负责组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从事再生资源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对照相关政策进行自主申报。即企业在下一季度首月向县财政局申报上一季度扶持资金并上报资金使用方案。

(二)资格审查。县财政局收到企业递交的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使用方案后,组织县科工信局、县税务局会商审核。

(三)测评评估。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工信局对照政策要求,结合申报企业报送的资料,采取资料评审、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作出能否享受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评审结果。

(四)批准拨付。对拟扶持企业资格审查公示后,由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企业资金使用方案,分期分批拨付到县科工信局,县科工信局按程序拨付到企业。

(五)资金监管。县财政局、科工信局对拨付到企业的扶持资金要加强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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