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DR-2014-01008
南政办发[2014]18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湘江两岸500米范围内规模养殖场关停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南县湘江两岸500米范围内规模养殖场关停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南县湘江两岸500米范围内规模养殖场
关停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省政府“一号重点工程”湘江衡南段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湘江污染防治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湘江干流两岸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应于我县湘江干流沿线的近尾洲、栗江、车江、松江、云集、向阳、廖田、咸塘等8个乡镇。
二、关停拆迁对象
对湘江干流两岸距离湘江500米以内的所有规模养殖场全部实施关停拆迁。规模养殖场的标准为: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含50头,以下同)的养猪场;常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的奶牛场;年出栏肉牛100头以上的肉牛场;年出栏羊300只以上的养羊场: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以上的蛋鸡场;年出笼肉鸡50000羽以上的肉鸡场;年出笼水禽10000羽以上的水禽场。
三、工作目标
全县所有关停拆迁对象所存栏的种畜禽于2014年10月底以前全部由养殖户依法依规自行处理完毕;养殖场的栏舍及养殖设施于2014年11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关停拆迁任务。
四、实施主体
实行属地负责制,沿湘江两岸的8个乡镇人民政府为所在辖区的养殖场关停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8个乡镇都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主管畜牧工作的副职专抓、畜牧站、国土所、财政所、环保站及所涉村委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本辖区规模养殖场关停拆迁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2014年7月31日之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前期初步摸底工作,以乡镇为单位报县领导小组审查。县领导小组要组织专班到现场进行逐场审核,重点核实栏舍类别、面积和畜禽存栏数量等,确定为关停拆迁对象后,要拍摄好养殖场电子照片,逐户做好关停拆迁档案。
(二)宣传发动。要多种形式加大对湘江流域养殖业污染防治政策的宣传,我县的《实施方案》、政策补偿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等,要通过县电视台发布,进行为期一周的连续滚动播出,各乡镇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三)签订协议。根据县领导小组审查认定的类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一、二类栏舍的养殖户签订《关停拆迁协议》,与三类栏舍养殖户签订《禁养承诺书》。
(四)实施拆迁。养殖栏舍由养殖户按《协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完毕后,由养殖户以书面方式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五)组织验收。根据养殖户的申请,由乡镇组织实地验收,拆一户验收一户,做好基本资料。乡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和养殖户当场签好字,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验收资料汇总上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复查,复查合格的,现场签署意见。
(六)补偿资金拨付。县领导小组复查合格后,由养殖户分别填写《养殖场关停拆迁经费补偿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报县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审批,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乡财网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六、关停拆迁补偿标准
(一)栏舍分类。养殖场栏舍按栏舍质量、存栏多少、污染程度分三类。
一类:砖混结构,瓦面无破损、水电齐全、门窗完备、地面水泥硬化、单独整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且存栏生猪在50头以上的(含50头),对周边环境污染较重或存在较严重污染隐患的;
二类:建设标准低于一类,属单独整栋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仍可正常开展养殖生产,但建筑时间较长,设施不配套,有明显破败迹象或已经空栏、存栏量在50头以下的(不含50头),对周边环境有污染隐患的;
三类:由旧住房、杂屋等其它建筑改建而成或简易搭建、靠住房而建,布局不规则、单栋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零星栏舍,已经弃养、空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二)关停拆迁补偿标准
1、栏舍拆除补偿基本标准。凡在
(1)一类栏舍。签订拆除协议、拆除全部栏舍的,按240元/平方米补偿;
(2)二类栏舍。签订拆除协议、拆除全部栏舍的,按180元/平方米补偿;
(3)三类栏舍。签订禁养协议、拆除养殖设施的,按60元/平方米补偿;
2、种畜禽处理基本补偿标准。经核实,本次关停拆迁对象只有规模养猪场,种畜禽处理对象为能繁母猪,各养殖户在
3、饲养设施拆除补偿标准。按不同类别分别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母猪限位栏300元/套;母猪产床400元/套;漏缝高床600元/套。
4、奖罚措施。所有存栏种畜、栏舍及养殖设施于
(三)栏舍拆除要求。凡属整体拆除的,建筑物要夷为平地,建筑垃圾自行清理;属拆除栏内设施的,必须拆除食槽、栏门、水电设施及栏舍隔栏等相关养殖设施,改作它用确保长期禁养;同一养殖户存在不同类别的栏舍须分类实施。
(四)数据确定。自本《实施方案》出台实施后一周内,由乡镇组织专班进村入户,现场核实栏舍类别、面积、存栏母猪数量、养殖设施数量等,填写《衡南县湘江两岸500范围内规模养殖场关停拆迁公示表》,经养殖户签字认可后,以村为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汇总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资金筹措
(一)拆迁补偿费。猪场拆迁、母猪处理和养殖设施拆除等补偿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实的数量,提出预算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资金,专户储存。
(二)拆迁工作经费。工作经费包括乡镇工作经费和县直工作经费,由县畜牧水产局根据各乡镇工作量的大小,提出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安排。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衡南段湘江两岸500米范围内规模养殖场关停拆迁工作,在县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县级成立由主管农业的李一帆副县长为组长,协管农业的副县级干部李安春、县政府办副主任兼法制办主任贺良湧为副组长,县畜牧水产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以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畜牧水产局,县畜牧水产局局长胡良炜兼任办公室主任。养殖场的关停拆迁工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全权负责组织实施,县领导小组要抽调专人组成联络指导小组,下到各乡镇指导、配合乡镇开展工作。
(二)确保工作进度。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我县决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关停拆迁工作任务。我县湘江两岸的8个乡镇要合理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流程,抢抓工作时间,确保全县湘江两岸规模养殖场的关停拆迁工作任务的按期完成,最迟不能拖至于2015年3月31日。
(三)严格拆迁要求。养殖户未主动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养殖栏舍、养殖设施设备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
(四)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实行事前公告、事后公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县畜牧水产局8551777、县财政局8550711、县纪委监察局8550019),启动通报约谈制度,对进度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县政府将对各相关主要责任人实行约谈和责任追究。此项工作将列入各相关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