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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清政通[2023]12号

HNDR-2023-00001

为加强生态文明县城建设,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及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产生烟火、声响的烟花、鞭爆、爆竹和礼花弹等。

二、县城规划区,东至107国道、南至保合街建成区、西至蒸湘南路、北至湘江河堤,划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任何时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规燃放。

三、在县城区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未经批准许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燃放。

四、全县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云集街道及县城区的村(社区)要积极支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提倡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共同维护县城人居环境。

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积极引导身边群众和亲属倡导文明新风,树立生态环保意识,让不燃放烟花爆竹成为一种自觉行动。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并予公开曝光。凡有阻碍禁燃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围攻、谩骂、殴打禁燃工作人员或组织、煽动人员围堵执法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由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及云集街道要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欢迎市民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并予以保密。(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城管执法局8551979)

八、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衡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通〔2018〕1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特此通告。

衡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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