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行审发[2020]3号
衡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
通 知
局机关各股室、政务中心,各进驻窗口: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清优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条例》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性行政法规,是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对于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局机关各股室、各窗口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抓好学习宣传
(一)开展集中学习。将《条例》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全局干部职工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学以致用,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优化营商环境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工作的能力。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准确把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二)组织专题培训。牵头领导要召集有关股室,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相关股室、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促进《条例》各项规定与相关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严格执行。
(三)开展普法宣传。要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渠道宣传解读《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知晓度。县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将《条例》宣传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全过程,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和网上平台醒目位置印发《条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增强普法效果。
三、全面对标执行
各股室、各窗口单位要按照《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责任分工表》要求,对标对表,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对已达到《条例》要求的,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工作机制、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履职。
四、清理现行规定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各进驻窗口要紧扣各自业务工作,对涉及营商环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纳入清理范围,主动向各派出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二)清理内容和方式。有关制度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条例》相抵触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三)进度安排和要求。各进驻窗口应在5月中旬梳理出需要清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清单,提交派驻单位作为各单位清理的参考依据。自即日起,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有关管理规定,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逐级抓好落实。局办公室于2020年6月30日前把各股室、政务中心和各窗口单位贯彻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及相关文件清理情况综合汇总后报送县优化办。
附件:1、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责任分工表
2、营商环境有关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衡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26日
附件1
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责任分工表
《条例》内容 | 牵头人 | 责任股室 | |
第三十四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 李东员 | 政务大厅管理股、 各进驻窗口 |
第三十五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 肖鹤清 谢晓成 |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股、 行政审批改革股、 各进驻窗口 |
第三十六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 肖鹤清 谢晓成 李东员 | 行政审批改革股、 政务大厅管理股、 各进驻窗口 |
第三十七条 |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 肖鹤清 李 亚 |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股、 数据资源股、 各进驻窗口 |
第三十八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 李东员 李 亚 | 政府网站管理股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 谢晓成 | 行政审批改革股、 各进驻窗口 |
第四十条 |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 谢晓成 | 行政审批改革股、 各进驻窗口 |
第四十三条 |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 谢晓成 李东员 | 行政审批改革股 |
附件2
营商环境有关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文件名称(含文号) | 是否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清理意见(保留/修订/废止) | 清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