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办〔2018〕11号
中共衡南县委办公室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办〔2016〕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6〕33号)及《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办〔2017〕6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现就我县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各地区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与新时期形势任务相适应、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政策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情况;加强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建设,整合县乡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情况,保障县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和合理配置工作人员情况;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情况;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孕产期保健服务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情况;开展新一轮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情况;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措施、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情况;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依规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情况。
(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计划生育审查,落实“一票否决”制度情况;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有效衔接情况;合理配置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情况;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情况;卫生计生部门经常性工作开展情况;履行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情况。
三、建立督查制度
将执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纳入乡级党委和政府重大实行督查范围,定期开展督查。县委、县政府每年开展二次全面督查,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季度选择6-8个乡镇及4-5个县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乡镇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及时组织重点督查。督查以实地调查为主,主要采取座谈汇报、调阅资料、信息比对、个别谈话、举报受理和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情况向被督查单位反馈并向全县通报,督查内容涉及考核范畴的,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四、完善考核制度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对各级党委、政府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分别确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年初,各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党委书记、县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县长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考核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情况。对重点工作,以定量考核为主,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对一般性工作,以定性评估为主,减少基层负担;对各地创造的可以推广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适当加分,鼓励基层改革创新。整合生育服务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信息,加强与户籍、学籍、婚姻、社保等信息的校验,运用大数据,定期对各地主要指标和数据质量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估,提高考核的科学性。
五、严格兑现奖惩
对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一) 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
调整现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各级各单位的评估类型,从2017年度开始,按照考核情况分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四个类型,落实奖惩措施。今后评估类型如有变化,参照上述排序执行。
1. 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奖励
(1)在省定量考核评估中,被检查的乡镇没有出现任何问题,且县级被评为良好单位及以上的,给予被检查的每个乡镇5万元奖励。
(2)在市级考核评估中,乡镇被评为优秀单位的,给与50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乡镇被评为良好单位的,给予40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
2.对县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的奖励
县级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获评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获评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单位的,分别给予40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
3.对县直机关单位的奖励
县直机关单位获评计划生育工作优秀单位的,分别给予8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获评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单位的,分别给予6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
4.对村级单位的奖励
被评为省、市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示范乡镇或村的,分别给予30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被评为县级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村的,分别给予600元的奖励,并颁发奖牌。
获奖的单位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专项拨款支付。
(二) 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追究
对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工作出现滑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黄牌警告”,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控制政策外多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和出生缺陷等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受到处分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对工资待遇作出处理。
计生督查及考核结果移交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评功评奖、提拔重用的重用参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不动摇。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强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度完善工作方案,发挥目标管理责任制引领改革、促进发展的导向作用。
(三)加强任务落实。严格督查检查,严肃考核纪律,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