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咨询处理情况,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服务作用的必然要求。2020年,我局进一步完善政府统计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工作体系,明确信息公开内容,组织全局职能股室分工负责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政府统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统计信息公开工作,县统计局在信息工作机构建立上,指定法规股负责,由一名局领导分管;此外,确立了由办公室、业务股各相关股室协同落实的工作机制。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维护更新统计信息网及政府门户网站有关统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局综合专业还负责县统计动态信息的编辑发布,制定和完善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局综合专业负责统一发布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和公众检索查阅、咨询、申请公开服务。
(二)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及相关制度建设
按照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2020年,我局进一步修订更新了衡南县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了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职能、年度报告、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统计信息等;规定了主动公开时限。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衡阳市统计信息网、衡南县政府网站和《衡南统计年鉴》等方式和渠道公开。同时指南还确定了申请公开办法和投诉电话,对不能公开的信息内容指南也做了明确的归类。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2020年,县统计局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统计数据管理办法》等规范性制度,以确保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信息公开工作的培训
为了学习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高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2020年,县统计局特组织本局从事政务信息工作的同志参加衡阳市统计局和本县有关信息工作的学习,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组织及文稿撰写、政府信息保密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学习。
二、主动公开政府统计信息情况
2020年,县统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0件(次、种)。其中:
(一)通过衡南县人民政府网主动公开信息44件。内容涉及统计新闻、数据资讯、调查报告、统计公报、政务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
(二)通过衡阳市统计信息网,发布统计48篇,其中统计分析、资料30篇,各类统计信息15篇。
(三)出版《衡南统计年鉴》等。
三、依申请公开统计信息办理及咨询情况
(一)本报告年度未收到公众关于政府统计信息公开的申请
(二)2020年县统计局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各统计专业接受社会公众上门或电话咨询670余人次。其中统计信息咨询电话接听答复430余次,当面咨询接待240余人次,咨询内容主要集中在全县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以及我县GDP、各行业产值等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四、政府统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申诉情况
2020年,衡南县统计局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五、政府统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20年度,衡南县统计局没有任何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项目,因此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存在减免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发生泄密情况
2020年度,衡南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未发生泄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2020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了新的进展,但与《条例》的要求和公众的需求还存在差距,特别是在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时效性,以及公众获得信息的方便性等方面还需要加强。针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2021年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进:
(一)加大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多地了解统计工作,了解统计信息公开渠道,使统计信息更好地服务于民众和社会。
(二)进一步贴近社会需求,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是部分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还不够完善,更新还不够及时;二是统计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待拓展,方式方法有待改进;三是网上数据查询、咨询等服务系统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统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提高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升政府统计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内部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收集网络和管理办法。把衡南政府门户网站和衡阳市统计信息网作为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力平台,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尽力完善和充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八、附表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90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7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44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1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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