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将《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2017年6月30日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局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衡政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市局(包含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订立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第三条 市局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本规定。
应对突发事件采取紧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局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局法制机构法规和国际关系科负责,未经局法规和国际经贸关系科或经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 市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进行主体资格审查,收集、整理合同相对方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以及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
(二)磋商谈判。合同承办部门起草政府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所涉项目无示范文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等合同内容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法规科和法律顾问与合同相对方磋商确定。
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局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根据磋商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合同文本应当由局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订立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重大合同,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局对外签订合同,合同订立部门需在合同拟定后报局领导签批,由局领导交法规和国际经贸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但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重大合同及由我局承办的政府合同,报局法规和国际经贸关系科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再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二条 合同订立部门(合同订立的科室)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电子文档;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调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订立合同的依据、批准文件及背景材料;
(四)合同磋商、谈判材料及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风险调查论证材料(如有)
(五)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审查部门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合同签订是否遵循法律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查期限一般为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专业性较强、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经审查部门分管局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需邀请法律专家,或需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合同,以审查所需实际工作日为准。
合法性审查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合同审查期间,合同审查部门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合同送审部门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合同送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部门不予审查。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完毕后,合同审查部门应以书面方式或送审稿修改方式,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备案。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部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
合同订立机关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会同合同订立部门协调达成一致;协调不成的,报市政府法制办或上级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送合法性审查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全面、诚信履行合同,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的,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局法规和国际经贸关系科归档,局法规和国际经贸关系科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局应当每年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的2月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十四条 局财务科、纪检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机关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订立、变更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未按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修改合同,且未向法制机构进行反馈并达成一致的;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四)在磋商、审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监督的
(六)不按规定保守合同磋商、审查、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知悉的政府秘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七)未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并造成损失的;
(八)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衡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衡政发〔2017〕3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局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局年底绩效考核内容,对合同管理工作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