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政府工作部门 > 县水利局 > 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水罚字[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单位): 衡南县泉溪水厂

地    址:衡南县泉溪镇泉长村

法人代表:欧按

联系电话:135752670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2338495653R

2021年12月13日,我局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取水可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超限取水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实,我局于2018年批准的衡南县泉溪水厂年取水量69.35万m3/a。国控数据平台2021年监测取水量为105.4482万m3/a,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当事人的取水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一、当事人(单位)主体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当事人(单位)取水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当事人(单位)法人代表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单位)衡南县泉溪水厂主体资格。

四、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衡南县泉溪水厂制作的调查笔录二份;

五、国控衡阳平台监控超限取水许可数据证据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衡南县泉溪水厂违法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实的违法行为,2021年12月2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衡南县泉溪水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清水罚告字[2021]1号,当事人于12月29日签收。2022年1月4日,我局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合议,合议认为:当事人衡南县泉溪水厂未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许规定条件取水,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单位)衡南县泉溪水厂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清水罚告字[2021]1号)后的五日内有要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清水罚告字[2021]1号)五日内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逾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

我局就该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

一、当事人衡南县泉溪水厂2021年度取水超过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

三、参照《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21项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3百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罚款"。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2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衡南县泉溪水厂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到衡南县政务中心水利局窗口缴纳罚款2万元, 帐户名称: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201145000002197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衡南县水利局

联系人:宁华平

联系电话:0734-8551801


衡南县水利局

2022年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