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衡南县审计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附件:衡南县审计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衡南县审计局
2024年12月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 基本要求..........................................2
第四章统筹管理...........................................2
第五章 绩效管理..........................................5
第六章 落实政策..........................................7
第七章 采购预算..........................................9
第八章 采购需求.........................................11
第九章 采购活动.........................................13
第十章 合同管理.........................................18
第十一章 履约验收.................. ....................20
第十二章 信息支撑.......................................23
第十三章 营商环境.......................................24
第十四章 完善机制.......................................28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29
第十六章 附则...........................................30
衡南县审计局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统称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管理。
第三条 凡本单位内设各股室等归口管理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遵循本制度。
第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单位采购业务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各项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以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原则。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本单位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体现政府采购对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绿色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 凡本单位内设机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遵循本制度。
第九条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应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单位负责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各项采购业务实行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以降低采购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原则。
第四章 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统筹管理是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机构职责、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实行归口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机构设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并成立单位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副职和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办公室承担本级采购主体职责,办公室及相关股室各司其职,发挥机构和岗位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成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采购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研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审定采购预算和计划。
(四)协调解决采购业务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督采购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强对采购申请、立项审批、采购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监控督查。
(五)其他相关决策事宜。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办公室主任为采购管理主任,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业务部门根据各自岗位职责权限确定本股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相应的采购经办人员。办公室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采购平台操作。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1、采购管理人员:
(一)通过综合评估和询价,寻找性价比高的供应商;
(二)根据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安排,依规依程序实施物资采购;
(三)供货跟进,供应商按照订单或者合同进行供货,采购部门需跟进监督是否按时供货,也要协调解决货物配送到现场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比如卸车问题,停车位置问题等等;
(四)收货,根据订单或合同进行验收,主要查型号、规格、品牌等基数参数是否与订单(合同)一致;
(五)结算付款,按照合同或订单条款约定给供货商进行结算付款;
(六)供应商评定,供货业务完成后,对供应商就服务态度、配合力度、供货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评价,确定该供应商合作等级。
2、业务股室主要负责: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和采购计划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二)把经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采购申请或采购计划交采购管理主任组织实施;
(三)对采购物资组织验收,主要查验物资型号、数量
质量等是否达标。
3、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审核采购规章制度。
(二)审核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三)审核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四)根据权限审批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
(五)制定政府采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
(七)负责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资产调拨手续。
(八)负责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六条 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进一步提升采购人员的素质,加强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实践操作能力,熟悉政府采购中的各项规定,培养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法纪意识。采购人应逐步构建以采购需求为引领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履约验收程序、细化实施方案,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各单位各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采购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考核包括制定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设立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依据绩效评价考核情况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主要考核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政策落实性和时效性,同时考核采购计划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政府采购活动的节约资金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采购规模增长情况和采购资金节支情况,用以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经济可行度及节约情况。
3、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情况。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包括预算执行效率和采购执行效率两个方面。
4、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情况。即考核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5、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这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主要考核采购环节的规范性、政策落实性、时效性和公开透明性。
第二十条 本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还包括自评价和再评价。其中:自评价,是对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情况进行的“摸底”评价。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明确单位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发现单位现有内部控制基础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通过“以评促建”的方式,完成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工作。
第六章 落实政策
第二十一条 落实政策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促进绿色环保,以及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主要政策: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政策会向其倾斜,给予其更多的采购机会和优惠待遇。
2、促进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会鼓励和促进节能环保产品的采购,以降低能耗和减少环境污染。
3、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也会倾向于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4、支持脱贫攻坚。政府采购政策会支持脱贫攻坚工作,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产品和服务。
5、其他政策。此外,政府采购政策还包括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采购进口产品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落实机制。
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的落实需要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监督和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
3、强化预算和计划管理。政府采购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采购单位需提前报送采购预算和计划,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防止随意采购和浪费。
4、规范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必须公开透明,采购信息需及时公开发布,确保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参与竞争。同时,采购过程需规范评审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5、加强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工作应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包括人大、政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
6、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采购信息应全面公开,包括采购预算、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了解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
7、电子化采购。通过推广电子化采购方式,可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同时也能降低人为干预的风险。
8、加强供应商管理。政府采购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评级和管理,防止不良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9、建立应急采购机制。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政府采购需建立应急采购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采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管理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
(一)优先采购:如果产品或服务列入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将享受优先采购的政策。
(二)强制采购:如果产品列入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将享受强制采购的政策。
(三)价格评审优惠:这种政策主要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他们在价格评审上可以享受优惠。
(四)预留采购份额: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会预留一定的采购份额。
第七章 采购预算
第二十五条 采购预算。是指采购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它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映了单位未来一定时期内发展决策的目标。在政府采购中,当出现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时,该次采购将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预算编制。
1、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最新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 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上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统筹,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应当与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相协调,同时要综合考虑上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采购需求、支出标准以及市场价格等因素。
3. 不得对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统筹,防止出现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以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单位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对于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主要针对的是预算直接费用。凡是财政投资超过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10万的服务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包括:
1. 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安排的建设项目;
2.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4. 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5. 上级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6. 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第八章 采购需求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采购需求。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确定前,应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5万元以上的货物、10万以上的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
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十二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 审批程序。业务股室根据批复的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采购需求。业务部门经办人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规格、服务水平、价格等相关事项进行市场调研和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先填写《采购项目申请审核表》经业务股负责人审批后报业务股室分管领导确认,达到伍万元的还需启动单位“三重一大”程序。
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业务部门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并报采购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三十四条 凡是采购超过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10万的服务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采购货物50万、服务类80万以下、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采购货物、服务类 50 万以上、服务类80万以上、工程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应在衡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操作,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第九章 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框架协议(颁布后实施);
(八)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六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服务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含80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上述数额标准如遇调整,则按最新调整数额标准执行。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需先填写《采购项目申请审核表》:
1、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其中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可以电子卖场直购,10万元(含)以上的在电子卖场进行竞价采购(货物5万元及以上的进行竞价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可在电子卖场直购或者竞价采购,电子卖场没有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电子卖场无法采购或者采购不到的,可通过线下联系商家,商家在电子卖场上架后采购。
3、采取单一来源、紧急程序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须经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4、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按照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5、采购标准应遵循《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之规定。
(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办公室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同意,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经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四)采购预算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相关业务股室提出采购计划,经办公室核实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意向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三十八条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以及资金额度和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采购领导小组、业务股室、办公室和监督(纪检)部门共同签字确认,并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所属预算单位应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按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预算批复文件(含项目年初部门预算、或者资金追加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
第四十条 采购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四十一条 代理机构。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和按规定计算代理费用等具体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三十五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本单位内部审批流转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进口产品采购。采购管理部门应按进口产品相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业务部门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进口产品,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获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汇总相关材料在政府采购平台中报财政部门审核。未按规定审核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等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采购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牵头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予以确认。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围绕能够体现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科学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客观评审因素应设置固定分值,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分值并缩小自由裁量区间。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三十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编制或者审核确认后的采购文件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
采购预算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管理部门将采购文件报部门分管领导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讨论通过后,由采购管理部门委托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
第三十九条 电子化采购项目,电子采购文件免费向供应商提供。非电子化采购项目,发售采购文件收取的费用限于补偿印刷、由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代表。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按照政府部门统一模板,全面、准确、及时、完整的编制各类公各信息,拼按规定在“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紧急采购。1、成立临时紧急采购小组;2、建立紧急采购需求认证制度;3、建立紧急采购的程度性制度;4、建立紧急采购的公示制度流程;5、建立紧急采购的供应商竞争制度;6、建立紧急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类型的确定、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合同类型。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管理部门应将中标(成交)供应商起草的政府采购合同送业务股室审核,经业务股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相关条款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本单位签订合同一般程序为:各业务股室采购需求审核一办公室财务审核一分管财务股长审核一分管领导审核一单位负责人签订(或授权签订)
对于采购预算达到限额标准以上或者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以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业务股室应先将政府采购合同报股室分管领导初步同意后,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合同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的名称和住所、中标、成交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
第四十七条 合同备案。采购管理部门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将合同公示于“政府采购网”上。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纳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备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前,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相关情况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并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报党组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一章 履约验收
第五十条 履约验收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实质性验收,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明确履约验收归口管理部门或履约验收岗位职能职责,建立失职失责问责机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十一条 岗位设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职能职责。
成立政府采购验收小组,由办公室、业务股、纪检人员相关股室代表参加验收。
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和一般程序验收。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10万元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万(含)以上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 验收小组应按照做好的验收前准备工作或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应当按照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日常考核,并以考核表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并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上传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政采平台,凭上传的验收资料到财政支付中心办理支付。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结算考核期间的服务费用。
第五十六条 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验收方式,每一项采购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配置(或服务内容与标准)、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是否通过验收,明确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公章。
国家质检部门或者上级部门对验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的验收结果资料作为验收依据,但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要求的要素及要点。
检测报告、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作为验收书的附件。
第五十七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对于骗人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整改,整改验收合格方可办理支付手续。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问责机制。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建立完善科学的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监控机制、约束机制、问责机制。
第十二章 信息支撑
第五十九条 信息支撑是指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第六十条 信息化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管理部门应熟悉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各项功能,熟练掌握和操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第六十一条 电子卖场使用。业务股室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应按照《衡阳市2021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衡财购(2021)465 号)执行。具体执行如下:
(一)岗位设置。电子卖场由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采购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分配的主账号,可设立审批账号管理账号、业务子账号和财务管理账号;采购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子账号分配给各业务股室,子账号主要方便名业务部门在电子卖场开展交易活动采购。
(二)业务流程。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予以执行。
(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不定时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电子卖场管理台账。
第十三章 营商环境
第六十二条 营商环境是指在公平竞争、供应商减负:采购意向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资金支付和退还、合同融资、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促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并按照相关文件落实。
第六十三条 公平竞争。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文件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条件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经审查不存在限制妨碍公平竞争情形的,方可发布政府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第六十四条 供应商减负。授权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开评标(评审)环节过程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且招标文件应免费提供。
采购管理部门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电子化采购的,采购管理部门或者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第六十五条 除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第六十七条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业务股室及时向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提交采购意向。
第六十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按项目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
第七十条 询问和质疑答复。询问和质疑答复的责任主体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相关情况说明、法律依据等。
对供应商提交的书面质疑,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七十一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十二条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十三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采购管理部自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投诉处理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十三条 资金支付与退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第七十四条 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文件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
第七十五条 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属于不予退还情形的应当做好登记台账,说明情况并报告财政部门。
第七十六条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子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采购管理部门配合金融机构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做好合同融资业务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 信用信息管理。各部门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方开展信用评价。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平台中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评价打分。
第十四章 完善机制
第八十条 完善机制是指建立健全执行评价和结果运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持续优化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各部门、和股室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浇实各方主体责任。
第八十一条 强化监督。监督(纪检)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秉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第八十三条 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全程接受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和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其他事项是指在政府采购业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备案管理、政府采购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和
涉密采购等事项。
第八十五条 “双备案”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各股室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对股室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
第八十六五条 采购档案管理。严格规范政府采购档案收集工作管理制度,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管工作,依法做好档案的销毁工作。
第八十九条 涉密采购管理。严把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加强采购信息资料保护,明确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总责,集采机构、评审人员供应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密协议以及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并严格追究泄密责任。
第八十九条 对是否能够确定为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采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密级和定密单位层级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确定的公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采购内容、金额、用途等;项目涉密论证报告,包括项目的密级、保密要点、定密依据等;拟采取的保密管理或者技术措施,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十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发现或者机关单位反映有关部门违反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定密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市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