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行动中,该局执法人员深入辖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水果店、海鲜店、熟食店发放《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提醒告知书》,广泛宣传国家政策规定,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为接近自然光线的照明设施,使生鲜食用农产品呈现出真实观感,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提示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