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兽药)罚〔2025〕 28 号 | 衡阳水丰鸭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 衡阳水丰鸭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谭庆云 |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硫酸黏菌素可溶性粉(牧隆长安)。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5;”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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