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动监)罚〔2025〕27号 | 唐小平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唐小平 | / | 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和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非法屠宰点。 2.没收未经检疫已宰杀的3头生猪胴体及屠宰工具9件(刀具5把、挂钩3个、锉子1个)。 3.处罚款6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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