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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清农(饲料)罚〔2025〕29号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饲料罚〔202529

 

衡阳市金大高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

衡阳市金大高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何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6;”之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鲮鱼配合饲料(鲮鱼宝)”饲料产品45袋(40kg/

袋);

2.没收违法所得 3300 元;

3.处以罚款 14500 元;

罚、没款共计:178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业银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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