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饲料)罚〔2025〕29号
| 衡阳市金大高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一案 | 衡阳市金大高科技饲料有限公司 | 何秋实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序号26;”之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鲮鱼配合饲料(鲮鱼宝)”饲料产品45袋(40kg/ 袋); 2.没收违法所得 3300 元; 3.处以罚款 14500 元; 罚、没款共计:17800 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业银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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