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屠宰)罚{2025}23号 | 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存放动物产品的容器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案 | 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 | 颜绍东 | 当事人存放动物产品的容器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监)》“序号:2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8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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