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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南县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函[2016]38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各相关单位:
    《衡南县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衡南县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方案》(湘民发〔2016〕1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清晰地掌握全县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结构状况,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组成、生活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健全信息报送机制,为细化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关爱服务力量调配和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效。
    二、排查对象
    全面排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在汇总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时,按照0—5周岁、6(含)—13周岁、14(含)—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划分。不满16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
    三、排查内容
    农村留守儿童出生日期、性别、民族、就学、户口登记、公民身份号码、身体状况、居住地址、寄宿情况等基本信息,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父母务工地点、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受委托监护人基本情况、村(居)民委员会联系人;本行政区域农村户籍人口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此项内容由乡镇公安派出所提供)。
    四、工作机制
    摸底排查工作以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为基础,县民政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协助配合。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督促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民政办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并负责数据汇总报送省、市民政部门。县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摸底排查口径,提供在校在园农村留守儿童有关信息、数据。县公安局及派出机构对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等信息。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10日前)。
根据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民政局会同县教育局和县公安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各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具体部署摸底排查工作。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6年6月20日前)。
县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信息。县教育局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已有数据基础上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县公安局、派出所对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汇总提供的农村留守儿童排查资料,核实户口登记情况和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数量。
村(居)委会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汇总形成《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指导村(居)委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接收村(居)委会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汇总形成本乡镇《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附件2)和《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库。
    (三)数据汇总阶段(2016年7月5日前)。
乡镇《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政府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送给县民政局,并抄报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县教育行政部门梳理、汇总中小学校、幼儿园核实更新的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公安局核实更新相关信息和数据后,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报送的摸底排查信息和县教育局、公安局核实的信息数据,汇总形成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县民政、教育和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
    (四)分析上报阶段(2016年7月10日前)。
    县民政局将分析整理好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排查汇总表》(附件3)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国发〔2016〕13号文件精神,扎实认真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县民政局统筹协调摸底排查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全面细致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民政、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识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按既定时间完成摸底排查任务。各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责任人,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确保数据真实。要以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为单位建立基础信息库,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分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要按照数据指标口径,认真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工作,力求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和数据。教育事业统计中,农村留守儿童统计口径是指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留在农村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教育部门要按照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重新确定的农村留守儿童定义和摸排口径,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四)健全报送机制。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每个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并将每季度信息更新数据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对于摸底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民政部门要同步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摸底排查工作,掌握农村留守妇女、老人数量规模、分布区域等基本情况,由县民政局统筹建立全县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信息库,为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妇女、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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