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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一、制度内容

  (一)明确救助供养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明确救助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主要指吃、穿、住等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主要指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包括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亲属予以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办理丧葬事宜时,遵守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和适度节俭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俗。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丧葬费用按我县当年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当事人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全额承担。

  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三)规范救助供养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救助供养。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群众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以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的条件有:自身属性发生变化,主要是指年满16周岁,且没有在接受义务教育或没有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自身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但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要件的;特困人员死亡的。

  (四)规范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

  衡南县人民政府根据衡阳市政府的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衡南县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

  (五)落实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政府按月或按季提供救助供养金。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安排的入住人员,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托管。

  (六)优化救助供养服务

  突出服务保障功能,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转变为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非物质供养服务相结合。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强化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达标,使其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财政、发改、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发改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其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实际,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使相关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吃透精神,实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精准、救助供养标准制定精准、供养服务实施精准的工作目标。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附则

  (一)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衡南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南政发[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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