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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湖南省湘办发[2009]21号、省交通厅湘交安字[2009]592号、湘交安字[2010]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经营者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充分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职能作用。
(三)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设置的安全监督科(股)为具体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能机构。
(四)安全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副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把关、岗位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的责任制。
(五)各个岗位实行“一岗双责”,即一个工作岗位,除原有的工作职责外,还负责安全监管职责。既要对分管工作负责,又要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机构、人员
(一)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分管安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副组长);并设置安全监督科(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业企事业单位。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应保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和职权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研究部署安全工作,拟定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目标考核办法。
3、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相关人员落实好相关安全管理责任。
5、督促本单位(系统)按省厅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备。
6、参与审查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企业开业安全许可条件。
7、检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领导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组织安全检查活动。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典型,总结经验。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职权
1、对本单位(系统)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向上级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管理混乱的单位或不符合开业安全许可条件的企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产整顿。
3、对水上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有权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并督促地方海事机构进行处理。
4、对发生公路、水上、较大事故的企业,有权督促和责成事故单位或所有人按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5、对所属单位的评比、表彰、奖励等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督促本单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按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设备。
5、参与交通系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重、特大事故的施救、调查、分析、处理。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负责督促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筹措等工作。
3、主持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目标管理办法。
5、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检查活动。
6、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7、按规定程序负责安全经费的管理和审批。
(五)市交通局安全监督科职责(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监督科、股参照执行)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参与起草有关交通行业安全的规章和制度。
3、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和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5、负责拟定全市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6、负责对全市交通安全的情况综合调查、做好信息收集与交流工作。
7、组织召开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工作例会。
8、负责组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检查、竞赛、宣传教育活动。
9、参与水上交通和公路专业运输企业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10、对渡口渡船改造、渡改桥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安全监管。
11、负责行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2、编制安全经费使用计划。
13、承办领导或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机关各科室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务车的运行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的治安、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的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
2、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安全工作方面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起草、执法监督、普法中的安全宣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安全问题的审核把关。
3、局计划基建科负责全市交通行业安全设施、危险路桥改造和事故多发路段(事故黑点)等专项安全资金计划安排和管理,负责对行业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的指导;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市交通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4、局财务会计科负责对市局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做好安全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协助建立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激励和制约机制。
5、局运输管理科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交通行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6、局组织人事科负责指导局属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督促交通系统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7、局监察室参与较大、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对本系统发生的较大、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进行调查和行政处分工作。
8、局工会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群众监督机制和参与交通行业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
(七)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市县两级公路局系统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负责除高速公路外的国、省道路和干支线事故多发点段(事故黑点)、危险路段、危险桥梁的治理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的完善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
2、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国省干线公路新建、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渡口改桥工程,大、中危桥改造工程,300吨及以上码头工程和城区农村公路等)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
3、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工作,指导全市道路经营业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抓好“三把关一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服务质量和营运车辆设备技术等级进行审查、评定;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章行为,对全市道路运输行业进行指导、监督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
4、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负责指导全市管养范围内县、乡道路及通乡通村公路的施工、养护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和指导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安全保障工程的管理,逐步完善县、乡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
5、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和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各级水路运输机构严把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指导全市水路运输经营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水上运输业经营资质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各级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对全市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及港口、码头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
6、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负责本市市区内公共客运企业、车辆、站场及营运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审核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程序核发营运证件及其从业人员上岗证件,开展安全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年度资质审验;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违规运营行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
7、衡阳航道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航道系统工程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航道的维护和疏浚工作、确保航道畅通;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工作。
8、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例会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例会。
2、每季度的安全例会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负责组织召开,原则上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行业(市局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科、股长和市辖省、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必须参会。
3、安全例会的内容: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会议精神;分析安全形势、总结安排季度安全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二)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纪律、查隐患、查违章。
2、安全检查的形式
定期查:每年组织两次安全大检查。
经常查:以各单位自查为主,群查群治,市局适时组织抽查。
重点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季节的需要,组织对重点单位、薄弱环节、危险路段、重点航道及水域进行专项检查。
(三)安全报表统计制度
1、安全统计报表的范围和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安全统计报表的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填报。
3、安全统计报表特别是事故统计报表,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4、安全统计报表按照行业对口统计原则,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归口统计;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由市地方海事局归口统计;涉及国、省道及干线公路的由市公路管理局归口统计;涉及县、乡、村公路的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处归口统计;涉及交通工程建设的由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处归口统计;涉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由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处归口统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归口统计单位的汇总统计,并要及时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
(四)重、特大事故跟踪制度
1、凡水上、公路运输企业发生较大事故,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报送较大事故快速报告单。
2、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领导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无特殊情况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应急工作,尽量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跟踪事故的处理情况。
3、事故单位应组织力量对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进行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并准确填写事故跟踪报告表。
(五)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年初下达的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应指标量化、责任到人。
2、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评,年终总结表彰。
(六)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1、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业监管机构安全管理经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前提安排足够的费用作为交通运输部门行业安全管理经费。安全经费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
2、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给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下拨的安全经费、渡口渡船改造、民桥民渡等经费要单独设立科目,由本单位的安全股编制经费预算,报经局长审定后,由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审批。对安全管理经费和安全专项经费未落实到位的单位,要追究其责任。
3、交通运输企业等生产性单位的安全工作费用,按不低于年生产总值的1%提取使用。
4、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安排足够的安全工作经费。
5、市辖省、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3%。但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安全工作需要投入资金签字确认后支付。
6、安全经费只能用于安全会议、宣传、竞赛、培训、检查、表彰、安全设备的购置、安全人员的工作通讯费用、交通费用及其他安全活动的开支,不能挪作它用。
(七)安全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1、建立各种原始记录,如安全会议记录,较大以上事故处理记录,安全检查记录。
2、掌握车船、渡口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3、室内布置图表化,文件资料管理规范化、办事程序制度化。
4、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设施:包括照摄相机、电脑、传真机等现代办公用品,原则上要配备安全管理专用车辆,对于配备专用车辆条件暂时不成熟的单位,也应保证安全部门人员租车、油料等相关费用开支,以利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责任追究制度
1、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的原则,通过对责任单位及其领导班子相关成员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关责任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形式问责。
2、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违章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分管负责人、企业内设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操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3、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按前款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上述相关人员责任外,重点追究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4、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隐患排查、监控、治理不力或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制止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5、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监管机构的决策、行政许可、安全监管有直接责任的,按照“谁决策、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对决策、许可和监管失误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责任。
6、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或所监管的单位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全面组织领导、管理(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
(1)生产决策、经营决策、承包方案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无安全配套措施的。
(2)安全管理(监管)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工作不正常、管理松弛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否决权未确定的。
(4)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或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的。
(5)交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经费的。
(6)未认真履行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的。
7、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单位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无监管措施、致使管理松弛的。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的。
(3)单位安全计划未能落实的或落实不到位的;
(4)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导致再次发生事故的。
(5)单位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6)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作业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的。
(7)未认真履行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的。
8、单位分管生产经营(业务)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负责人。单位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分管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责任。
(1)年度或日常工作中未做到安全与生产(业务)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
(2)编制生产(业务)经营计划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配套措施的。
(3)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的。
(4)使用未经国家或单位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设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
(5)未按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要求,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
(6)未认真履行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的。
9、单位分管工程、机务设备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分管领导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无安全保障配套措施的。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而导致事故的。
(3)车、船等设备无维修保养计划或未按计划执行而导致事故的。
(4)未定期检查设备、生产设施造成设备不可靠、各类设备超负荷运行而没有制止、安全设施不全而导致事故的。
(5)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的。
(6)未履行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的。
10、单位分管劳动人事、职工劳保福利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单位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分管领导负有治理责任。
(1)未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职工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导致事故的。
(2)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的。
(3)未按规定组织特殊工种人员培训的。
(4)新工人或转岗人员上岗前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而发生事故的。
(5)未履行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的。
11、分管后勤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发生事故经查实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责任。
(1)后勤设施、设备等不保养、不维修而带病运行或因使用安全不可靠人员而导致事故的。
(2)后勤电器线路老化发生事故的。
(3)对分管范围的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查、隐患整改不力导致事故的。
(4)未履行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的。
12、单位党群组织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责任人。单位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监督保障、宣传教育的责任。
(1)单位职工宣传教育计划中无安全内容的。
(2)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制度的。
(3)发现职工家庭矛盾、情绪波动未及时劝导而导致事故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治理的建议或提案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的。
(5)未认真履行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的。
13、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未完全履行部门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而引发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单位内部相关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综合治理责任,应认真履行好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经查实与其责任确有关联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5、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上述条款交叉的,按其分工范围进行责任追究。

五、奖励与处罚
(一)安全奖励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二)安全奖励种类
1、安全目标管理奖:凡安全目标管理达标以上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按不同档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局授予“安全目标管理先进集体”和“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所属单位和个人物资奖励。
3、对交通安全做出显著成绩,使人员免遭伤亡或减少伤亡,财产免遭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三)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未达标单位取消行业评先评优资格,实行安全“一票否决”。
(四)如因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一般事故不断,严重影响所属单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经多次督查整改不好的,主管部门将追究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
(五)由于严重官僚主义、渎职、玩忽职守,或者挪用安全经费导致安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302号令)、《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2001]148号令)、《湖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湘办法[2009]21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湘交安字[2010]160号)等文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衡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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