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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通告

当前,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乱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源头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现就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违法犯罪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两卡”是指手机卡和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营运商的手机卡(电话卡),虚拟营运商的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银行卡、信用卡、单位银行账户、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非银行第三方支付账户。

二、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帮助”行为:买卖、出租、出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买卖、出租、出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二)诈骗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转账、套现或者取现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或者取现的;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交易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有通谋的,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可能构成以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将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对“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同时,将违法犯罪人员个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

(二)根据《湖南省加强通信行业治理惩戒十条措施(试行)》,对涉诈案件中电话卡用户,一卡涉案,所有卡关停,2年内限制办卡;对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自然人及法人,公安机关将认定为不良信用电话用户;对开办涉案电话卡问题突出的机构和营业网点,从严从重处罚。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非法从事“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涉“两卡”黑灰产业链。凡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两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广大人民群众要明辨是非,不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切忌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两卡”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按照《衡南县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毒黄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衡南县人民法院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衡南县公安局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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