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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发文(指标、函)稿

HNPR-2023-10033



湘财行〔2023〕54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妇女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妇女联合会修订了《湖南省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妇女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妇女联合会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妇女联合会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方案审核及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组织实施绩效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宣传、教育和培训: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妇女儿童教育培训。

2、理论研究和规划编制:妇女理论与实践研究、全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编制。

3、生存发展和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妇女素质提升技能培训、科技创新巾帼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

4、平台建设及机构培育:网上妇联、新媒体及数字化平台建设、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相关社会组织培育及服务平台建设。

5、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事项和其他需要支持的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已获得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本专项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妇女联合会根据妇女儿童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计划,设定绩效目标,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妇女联合会以及相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于9月底前进行申报。省妇女联合会参照下年度中心工作、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地区贫困程度、申报方案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核。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妇女联合会建立项目库。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绩效目标及项目真实客观申报、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省妇女联合会根据项目库情况,按照零基预算安排、绩效导向的原则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后按规定下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增重大项目,省妇女联合会要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30日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经核定下达的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及时使用资金,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和效益。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妇女联合会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妇女联合会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本轮专项资金到期后,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该专项的实施期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该专项存续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下达基层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采取逐级评价方式,省妇女联合会负责对市州妇女联合会进行评价,市州妇女联合会负责对县级妇女联合会进行评价。市州妇女联合会每年5月底将上年度评价情况汇总报省妇女联合会。

第十七条 省本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由各项目使用单位将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报省妇女联合会,省妇女联合会负责对各项目单位进行评价,并汇总市州和省本级绩效评价情况形成省级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及上级妇女联合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省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1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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