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本级投融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发展,促进公司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县本级投融资公司,包括衡南县农村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南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衡南县行政事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今后组建的县本级投融资公司。衡南县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本级投融资公司的出资人,县人民政府授权衡南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公司经营权限
第四条 县本级投融资公司作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一)生产经营权。各投融资公司根据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和实施具体经营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招商引资、项目融资、资产经营等经济行为。
(二)合作经营权。依法依规独立进行公司资产合作经营和转让出售。属于土地资产的,合作经营和转让出售的价格不能低于当时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属于存量资产的,应按评估价确定底价,公开拍卖。
(三)成本选择权。依法依规进行融资产品的开发与实施,自主选择融资形式、渠道、成本、期限等,决定非债券类融资利率及融资中介费。
(四)内部管理权。一是人事任免权。具有所属公司和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权。二是薪酬决定权。具有所属公司和内部机构人员的薪酬决定权。三是内部机构设置权。四是制度制订权。制订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具体规章制度。
(五)项目实施权。行使项目业主权利,落实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方案制定,计量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申报等职责。
第五条 鼓励投融资公司面向市场拓展经营业务,采取发行企业债、产业债、私募债、上市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做强实力。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项目分类。投融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分为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公益性项目由县政府与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按照“政府安排、市场运作、全额回购、合理补偿”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模式;经营性项目由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第七条 项目安排。对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县政府及相关县直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储备,并根据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规划建设安排,按照“公司定位、分业经营”的原则,分年度、分批次将建设投资任务下达到各投融资公司,并签订投资建设协议。
第八条 项目包装。县直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投融资公司的项目包装与开发,对项目融资所需的报表体系、税收征管、信用评级、增信、抵(质)押手续办理等方面要简化程序,在投融资公司资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章 资源配置
第九条 投资确定。对投融资公司承建的县政府确定的工程项目,由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投资与补偿同步的原则,及时评审投资额度,拟定投资回购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各投融资公司根据县政府审定的回购方案提前开展融资工作,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县财政局对项目结算进行评审,县审计局对项目结算进行终审,最终确定投资额。
第十条 投资构成。项目投资额由五部分构成:项目建安工程费用,项目前期费用及征地拆迁费用,项目管理费,资金占用利息,固定投资回报。
第十一条 投资补偿。县政府以财政资金、土地收益、国有股权、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回购资金来源,确保公司项目资金需求和投资收益。
以土地收益作为投资回购的,投融资公司在土地市场公开竞买土地,竞得后的土地价款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在按规定计提工业发展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基金(资金)后全部拨入公司,用于统筹安排政府公益性项目偿债资金和项目建设支出。县财政在扣除土地一切成本(土地储备成本+土地收益基金+征地拆迁成本+前期开发成本+计提资金),确定土地净收益,将土地净收益作为投融资公司承建的公益性项目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回购。
以国有股权作为投资回购的,由县政府依法将相关股权划拨到公司,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配置国有股权的测算:国有股权价值=回购额。
以特许经营权作为投资回购的,由县政府归集特许经营收益并依照协议拨付给公司。配置特许经营权的测算,特许经营权期限=回购额÷(年收费总额-年经营成本)。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分年度下达给各投融资公司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县政府按照滚动平衡的原则,同步配置等额的优质资产。对本办法制定前各投融资公司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负债,由县财政、审计进行清算,确定政府应承担的债务。债务确定后由县政府以资产的形式注入到各投融资公司,偿还债务。
第十三条 手续办理。对配置到各投融资公司资产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
各投融资公司在实施公益性项目过程中上缴县本级的土地收益、税费收入,县财政全额拨付给公司用于该公益性项目的建设。
第十四条 规范运作,加强公司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运营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程序到位、公开透明”的原则,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对于政策性和公益性的投资或建设项目,政府控制在10%以内的年投资回报率,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或等值资产进行回购。
第十五条 发挥自身优势,创新融资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加强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形成以银行贷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为补充的信贷融资格局。拓展项目融资渠道,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发挥土地融资功能,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鼓励筹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储土地,建立土地储备库,并将收储的国有储备土地办理储备土地证,用于项目融资,支持公司发展。
第五章 风险监控
第十六条 各投融资公司要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实行稳健经营,防止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十七条 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各公司提出的项目投融资计划,必须通过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要求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因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公司产(股)权变动,债券发行、子公司设立、重大投融资活动、资产转让和处置、股权合作、对外担保等事项,必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规范公益性项目资金拨付。对国、省、市、县专项建设资金必须依法审慎使用,按程序报批。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拨付,需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具体规定按照公司章程或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各投融资公司对融资资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要做好合同台帐和各项财产物资、材料、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正确、全面、系统地反映项目的成本组成情况。要加强对高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未经批准严禁从事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防范投资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一条 规范债务偿还。各投融资公司按照“谁融资、谁还款”的原则,建立以自身经营性收益为主要来源的偿债保障机制,通过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投资回购收益、经营城市资源等,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年度债务偿还计划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强化监督管理。各投融资公司对其融资、投资、偿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动态统计,并于每月15日前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送财务报表。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根据公司财务报表情况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县监察局加强效能和纪律监察,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及违规进行投融资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强化部门配合支持。县财政、国资、发改、国土等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形成部门联动机制,依照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多方收集、整理、包装项目,做实项目库,不断完善投融资管理配套政策。
1、县财政局负责公益性项目评审、资金划转、财务监督、动态监测、预警分析、结算评审。
2、县国资部门负责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负责公司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3、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公司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和立项审批报批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融资项目储备库。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公司土地指标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收储、出让工作。
5、县金融办负责做好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对接与协调,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协助做好信用评级工作。
6、其他各有关单位负责协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
第六章 领导班子与人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投融资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监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纪检组长职务由县委管理。董事长、监事长、财务总监及非外聘的总经理由县委研究决定,县政府任命。党组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兼任。公司经理层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县政府和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人员管理。由县委管理的职务,参照县属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其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人事、工资等关系转入所任职企业。
各投融资公司的纪检组长由县纪委派驻,其人事关系转入县纪委,不享受企业薪酬待遇,其薪酬按行政事业单位同等级别对待,由财政统发。
第二十六条 平稳过渡。本办法出台前已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公司任职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公司(主要指衡南农村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身的在编工作人员,实行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保留原来的身份、编制,享受公司薪酬待遇。
过渡期满后可自行选择,对自愿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不再保留原来的身份、编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人事档案放县人才交流中心托管,薪酬待遇由各公司根据绩效考核原则自行确定;对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的在编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调剂安排,要求回原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工作。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提前退休的在编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人员规模实行定额管理,由县人民政府核定下达各公司人员定额数。各投融资公司在本公司人员定额范围内,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及招聘管理制度,实行社会公开招聘。本办法出台后,对自愿到各投融资公司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公司同意,全部实行聘任制,不再保留原来的身份、编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待遇。
第二十八条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一是设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党组织。公司成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三是工会组织。公司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按程序报批,工会主席列席班子会议。
第二十九条 对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公司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金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实行公司负责人任期目标考核。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序列。根据考核结果,对公司负责人作出评价,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年度评优、干部任免、绩效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薪酬分配。县政府根据各投融资公司的经营业绩,建立公司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对各公司的营运经费和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确定公司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债权债务认定。经县审计、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对各公司申请并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融资,且融资资金实际用于项目和县财政调度使用的,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还本付息或者以等值资产结算平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之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政府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