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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财政局2018年决算报表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组织开展全县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县与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原则,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体制。

  (2)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制定县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落实省级对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落实省级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3)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完善收费公示、听证制度;管理财政票据。

  (4)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县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5)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和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国有资产;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6)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7)负责办理和监督县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城市建设投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9)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10)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1)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12)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财源建设工作;负责拟定财源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实施中长期财源建设发展规划。

  (13)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4)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编委核定,我局内设股室16个,所属事业单位9个,全部纳入2018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

  三、本年度的收支概括

  (一)2018年本年收入为3211.3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3211.3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二)2018年本年支出3121.34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支出3121.34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06.2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5.59万元,医疗卫生43.62万元,农林水支出1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5.87万元。

  (三)“三公”经费:公务接待经费为10.4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出国(境)费用0万元。三公经费支出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贯彻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较好的落实了县政府要求,厉行节约,严格三公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程序。

  四、 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核拨给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三公”经费:指省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二)、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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