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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附件2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发挥创建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增强普惠民生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核、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

第四条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由城市(县城)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评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建立专家库,开展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相关指导、评审和复查工作。专家库成员包括园林、市政、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包括:以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创建工作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向社会公示且实施1年以上;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自评合格。

第七条  由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在申报年的6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报申请。申报城市(县城)因特殊原因退出申报,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县城)园林绿化遥感调查与测评由申报城市(县城)委托有专业技术实力的单位,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标准文件开展。

第十条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区城市以外的申报城市(县城)进行初审,在评审年的330日前提交对申报城市(县城)创建工作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实施情况的书面评估报告和经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确定需实地核查的重点遥感图斑;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城市(县城)进行通报,取消其申报资格。

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申报城市(县城)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并在评审年的630日前提交终稿。

第十二条  经材料审查合格的城市(县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人的奇数位专家,成立实地考查专家组,进行全面考查赋分。

实地考查主要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踏查和座谈交流,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主要针对重点遥感图斑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被考查城市(县城)应在考查组抵达至少两天之前,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专家组需在考查完成后一周内,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实地考查书面意见、赋分表和重点遥感图斑核查情况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实地考查情况,对申报城市(县城)的相关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后,提出综合评定意见。通过综合评定的城市(县城),原则上应满足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的全部否决项达标,且总分达到85分以上。

第四章 公示与命名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定通过的城市(县城),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提名公示。

公示期间的举报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调查核实。对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申报城市(县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公示无异议及被举报情况经核查不实的提名城市(县城)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城)应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在每年1225日前,将本年度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维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各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城市(县城)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每3年开展一次普查,形成普查报告,并将普查结果进行打分和排名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普查报告应重点反映城市(县城)近3年工作取得的进展、存在问题及原因。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普查结果和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核查。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复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

第十九条  复查不达标的城市(县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核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所在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抄送城市(县城)人民政府,由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已按复查意见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县城)组织复核。

复核达标的城市(县城)保留其称号;复核不达标的城市(县城),可申请延期整改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放弃整改的城市(县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一条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城)进行撤县设市、撤县设区等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上应在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后1年内,由调整后所在的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相应称号撤销、更改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原称号自动失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称号撤销、更改的城市(县城)组织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提请省人民政府公布相关结果。由湖南省园林县城更名为湖南省园林城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还需参照申报评审程序进行考查评审。

第二十二条  已获命名的城市(县城)应建立健全智慧园林管理体系,推进相关信息的及时更新、逐级上报、实时共享,逐步实现省、市、县信息管理一体化。

 

附表:1.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评基础资料内容与要求

2.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附表1    

城市园林绿化遥感测评基础资料内容与要求

序号

基础资料内容

要求

1

地形图

① 图件为dwg格式;

② 图件比例尺为15000110000

③ 地形图范围大于建成区范围。

2

行政区划范围图(设区城市需包含各城区的)

 以城市地形图为底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3

建成区范围图

① 现状建成区界线的划定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不能突破规划建设用地的范围,且形态相对完整;

② 建成区范围图纸一式两份,由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和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时加盖公章;

③ 图件应包含dwgjpeg两种格式;

④ 图件底图为总体规划图。

4

建成区面积、人口说明

 建成区面积以及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和暂住人口数量纸质说明材料(设区城市应分区说明),一式两份;

 由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和市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时加盖公章。

5

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及附图集)

 经审批正在实施的总体规划;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6

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图集)

 经审批正在实施的绿地系统规划;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7

绿线、蓝线划定图

 分别提供经划定、公布的绿线、蓝线位置及范围,并有明确坐标;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8

城市绿道分布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9

建成区内现状公园绿地、广场分布图

 以城市(县城)地形图为底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10

建成区内现状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分布图

 以城市(县城)地形图为底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11

建成区现状附属绿地分布图

 以城市(县城)地形图为底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12

建成区内2002年以后(含2002年)新建、改建居住区(小区)分布图

 以城市(县城)地形图为底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13

建成区内园林式单位、小区分布图

 以城市(县城)地形图为底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14

建成区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分布图

 以城市(县城)地形图为底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15

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分布图(如有,需提供)

 以城市(县城)地形图为底图;

 电子图件为dwgJPEG格式。

备注

1.各类绿地分类标准参考最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分布图应标注名称、位置和范围

2.凡无特殊要求的,提交资料需纸质件和电子件各一式一份;。

3.本表中涉及《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的内容,应与申报前一年《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附表2

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

类别

提交时间

资料要求

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

评审年630日前

(一)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及其可编辑电子版

1.基本概况。主要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情况、地域风貌特色、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园林绿化行业现状及主要指标等(3000字以内);

2.创建总结报告。主要包括: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的自评表、两年以上(含申报年)创建实施方案及其具体落实和创建宣传、社会发动情况及创建的特色亮点、典型案例等;

3.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和实施情况。主要包括:经批复实施的绿地系统规划文本及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4.绿线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绿线管理制度制定实施情况、绿线划定及公示、各类绿地汇总统计表(位置、面积、绿线编号、坐标、竣工时间)等;

5.城市(县城)园林绿化遥感测试报告及基础资料;

6.对照湖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的逐项达标自评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相关文件、统计、证明等支撑资料。

 ()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片

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备注:

1.纸质材料作为考查评审的重要依据,要求真实、全面、完整、规范,要充分展示创建过程及创建成效,要着力体现创建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既要内容完整,又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创建工作技术报告高清音像片应突出创建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创建前后对比分析、公众参与等),要反映重要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全面、真实、客观地展示地域风貌,避免做成脱离创建主题的广告片、风光片等。

3.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中的数据一律以申报前一年印发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为准;其余申报资料中的数据以申报时当地最新统计数据和遥感调查测评数据为准。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标准


一、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


类型

序号

指标

考核要求

备注

一、综合管理(7项)

1

园林绿化专业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职责分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效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综合评价和养护管理的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绿线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公园安全运营管理等城市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制度。

否决项

2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5分)

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有效保障园林绿化建设、专业化精细化养护管理及相关人员经费(2分);

近2年(含申报年,下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与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化项目相适应(1分);

园林绿化养护资金与各类城市绿地总量相适应且不低于本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1分),并随物价指数和人工工资增长而合理增加(1分)。


3

园林绿化科研及应用(3分)

近2年有园林科研项目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1分);

开展市树、市花评选并向社会公布(1分),在城市园林绿化中推广应用(1分)。


4

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及时编制(修订),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协调,并依法报批,实施情况良好。

否决项

5

绿线管理

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要求划定绿线,并在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明确严禁侵占。

否决项

6

智慧园林(5分)

建立涵盖绿线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绿地管护、古树名木管理在内的智慧园林系统(2分),并纳入智慧城管系统有效运行(1分);

充分利用公众号等互联网技术,推广花事园事活动,服务市民生活(1分),设立群众对违规占绿、损绿和改变绿地性质行为的监督举报信息平台(1分)。


7

公众参与(5分)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满意率(%)≥80%(1分);

结合地域自然文化资源特色确立创建主题(0.5分),并广泛宣传(0.5分);

开展湖南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公众问卷调查(0.5分),吸纳合理意见并予以实施(0.5分);

"城市绿化周"期间,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义务植树、园林花卉展览、园林文化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活动(2分)。


二、绿地

建设(12项)

8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分)

≥36%


9

建成区绿地率(%)

≥31%

否决项

1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3分)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00㎡/人(3分);

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00㎡/人。

为否决项

11

公园绿地建设(5分)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0%;

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印发近2年城市公园体系建设计划(1分);

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公园绿地5到15分钟服务圈工程,建设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等不同层级和规模的公园绿地(3分);

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1分)。

为否决项

12

绿道建设(6分)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有绿道建设规划专篇(1分),以绿道串联城乡绿地系统,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历史文化节点和滨水空间相衔接(1分);

绿道建设符合《绿道规划设计导则》(建城函〔2016〕211号)《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 30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设施维护管理良好(2分);

万人拥有绿道长度≥1km(2分)。


13

绿地防灾避险(3分)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有绿地防灾避险规划专篇(1分);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绿地中水、电、通讯、标识等设施符合《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建办城函〔2018〕1号)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2分)。


14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3分)

≥95%


15

园林式小区(单位、庭院)(3分)

达标率≥40%或年提升率≥10%


16

城市道路绿地(3分)

城市道路绿地普及率(%)≥95%(2分);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符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相关标准规范要求(1分)。


17

林荫路推广率(%)(3分)

≥70%


18

防护绿地实施率(%)(2分)

≥80%


19

立体绿化(2分)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新建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所等)的平屋顶(除设施和太阳能设备外)实施屋顶绿化(1分),各类市政设施实施墙面绿化、桥柱绿化、围栏绿化、沿口绿化等垂直绿化(1分)。


三、建设管控(4项)

20

公园免费开放率(%)(2分)

≥95%


21

公园规范化管理(4分)

公园运营及安全管理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2分);

建立永久性公园绿地保护制度并有效实施(2分)。


22

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否决项

23

节约型园林(10分)

园林绿化以植物造景、栽植全冠苗木为主(1分),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1分);

制定严格管控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砍伐移植、反季节种植、行道树树种更换、大规格苗木、大模纹色块、大草坪、大广场、人工大水面以及喷泉、雕塑、灯具、过度景观亮化的制度(2分),并实施良好(2分);

同一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或移植、修剪大树超过10株,或迁移古树名木的,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2分);

因地制宜推广海绵型绿地建设(1分),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0.5分),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0.5分)。


四、宜居环境(3项)

24

无障碍设施建设(2分)

主要城市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1分),其使用及维护管理情况良好(1分)。


25

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3分)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良好(1分),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1分),未进行过度开发(1分)。


26

市容市貌(3分)

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招牌、霓虹灯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1分);

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1分);

建成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车辆停靠管理规范(1分)。


五、生态环境(6项)

27

生态空间保护(2分)

城市原有山水格局及自然生态系统得到较好保护,显山露水(1分);

合理布局绿楔、绿环、绿道、绿廊等,将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外围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有机连接(1分)。


28

生物多样性保护(2分)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有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专篇(1分),并实施良好(1分)。


29

湿地资源保护(2分)

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制定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方案(1分);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能行使到位(1分)。


30

城市生态修复(2分)

在全面评估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城市生态修复总体方案,建立生态修复项目库(1分);

修复和再利用城市中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湖泊、植被和废弃地,进一步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布局(1分)。


31

城市水环境质量(3分)

规划区范围内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2分);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1分)。


32

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天)(2分)

≥292天(2分)


六、市政设施(5项)

33

城市供水(3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1分);

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1分);

强化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和信息公开,城市供水厂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分)。


34

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2分)

≥70%或近三年提升12个百分点以上


3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1分)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评级高于或等于A级(1分)。

为否决项

36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2分)

制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并实施良好(1分);

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提升城市路网密度(1分)。


37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2分)

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进行设计(0.5分),无过度景观照明(0.5分),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0.5分);

新改扩建道路按照《湖南省多功能灯杆技术标准》DBJ43/T013,采取"多杆合一"方式建设多功能灯杆(0.5分)。


综合评定项

38

对近2年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城市,均实行一票否决:

城市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要工作推进不力,被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被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否决项



二、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


类型

序号

指标

考核要求

备注

一、综合管理(7项)

1

园林绿化专业管理

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职能职责分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效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对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移交综合评价和养护管理的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绿线管理、建设管理、养护管理、公园安全运营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等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制度。

否决项

2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5分)

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有效保障园林绿化建设、专业化精细化养护管理及相关人员经费(2分);

近2年(含申报年)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与本年度新建、改建及扩建园林绿化项目相适应(1分);

园林绿化养护资金与各类绿地总量相适应且不低于本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1分),并随物价指数和人工工资增长而合理增加(1分)。


3

园林绿化科研及应用(2分)

开展县树、县花评选并向社会公布(1分),在园林绿化中推广应用(1分)。


4

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及时编制(修订),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协调,并依法报批,实施情况良好。

否决项

5

绿线管理

严格实施绿线管理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要求划定绿线,并在两种以上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设立绿线公示牌或绿线界碑,向社会公布四至边界,明确严禁侵占。

否决项

6

智慧园林(5分)

建立涵盖绿线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绿地管护、古树名木管理在内的智慧园林系统(2分),并纳入智慧城管系统有效运行(1分);

充分利用公众号等互联网技术,推广花事园事活动,服务市民生活(1分),设立群众对违规占绿、损绿和改变绿地性质行为的监督举报信息平台(1分)。


7

公众参与(5分)

公众对县城园林绿化满意率(%)≥80%(1分);

结合地域自然文化资源特色确立创建主题(0.5分),并广泛宣传(0.5分);

开展湖南省园林县城建设工作公众问卷调查(0.5分),吸纳合理意见并予以实施(0.5分);

"城市绿化周"期间,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义务植树、园林花卉展览、园林文化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活动(2分)。


二、绿地建设(12项)

8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分)

≥36%


9

建成区绿地率(%)

≥31%

否决项

10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3分)

≥9.00㎡/人


11

公园绿地规划建设(5分)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80%;

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印发近2年城市公园体系建设计划(1分);

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推进公园绿地5到15分钟服务圈工程,建设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等不同层级和规模的公园绿地(3分);

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1分)。

为否决项

12

绿道规划建设(6分)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有绿道规划专篇,以绿道串联城乡绿地系统,与公交、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历史文化节点和滨水空间相衔接(2分);

绿道建设符合《绿道规划设计导则》(建城函〔2016〕211号)《城镇绿道工程技术标准》CJJ/T 30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配套设施维护管理良好(2分);

万人拥有绿道长度≥1km(2分)。


13

绿地防灾避险(3分)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有绿地防灾避险规划专篇(1分);

至少有一个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或广场,且水、电、通讯、标识等设施符合《城市绿地防灾避险设计导则》(建办城函〔2018〕1号)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2分)。


14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3分)

≥95%


15

园林式小区(单位、庭院)(3分)

达标率≥40%或年提升率≥10%


16

道路绿地(3分)

县城道路绿地普及率(%)≥95%(2分);

县城道路绿地达标率符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相关标准要求(1分)。


17

林荫路推广率(%)(3分)

≥70%


18

防护绿地实施率(%)(2分)

≥80%


19

立体绿化(2分)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新建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所等)的平屋顶(除设施和太阳能设备外)实施屋顶绿化(1分),各类市政设施实施墙面绿化、桥柱绿化、围栏绿化、沿口绿化等立体绿化(1分)。


三、建设管控(4项)

20

公园免费开放率(%)(2分)

≥95%


21

公园规范化管理(4分)

公园运营及安全管理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2分);

建立永久性公园绿地保护制度并有效实施(2分)。


22

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否决项

23

节约型园林(10分)

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栽植全冠苗木为主(1分),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1分);

制定严格管控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砍伐移植、反季节种植、行道树树种更换、大规格苗木、大模纹色块、大草坪、大广场、人工大水面以及喷泉、雕塑、灯具造景、过度亮化的制度或措施(2分),并落实良好(2分);

同一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超过2株,或移植、修剪大树超过10株,或迁移古树名木的,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2分);

因地制宜推广海绵型绿地建设(1分),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0.5分),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0.5分)。


四、宜居环境(3项)

24

无障碍设施建设(2分)

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1分),其使用及维护管理情况良好(1分)。


25

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3分)

县城历史风貌保护良好(1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1分),未进行过度开发(1分)。


26

县容县貌(3分)

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招牌、霓虹灯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1分);

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1分);

建成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车辆停靠管理规范(1分)。


五、生态环境(6项)

27

生态空间保护(2分)

县城原有山水格局及自然生态系统得到较好保护,显山露水(1分),无违法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挖山填水现象(1分)。


28

生物多样性保护(2分)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有县城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篇(1分),并有效实施(1分)。


29

湿地资源保护(2分)

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制定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方案(1分);

县城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能行使到位(1分)。


30

生态修复(2分)

修复和再利用城市中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湖泊、植被和废弃地,进一步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布局(2分);


31

水环境质量(3分)

规划区范围内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2分);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1分);


32

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天)(2分)

≥292天(2分)


六、市政设施(5项)

33

县城供水(3分)

县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1分);

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1分);

落实城市供水水质检测,强化水质信息公开,城市供水厂出厂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1分)。


34

县城污水集中收集率(2分)

≥70%或近三年提升12个百分点以上


35

生活垃圾处理(1分)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评级高于或等于A级(1分)。

为否决项

36

道路桥梁隧道(2分)

制定县城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并实施良好(1分);

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提升县城路网密度(1分)。


37

县城景观照明控制(2分)

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进行设计(0.5分),无过度景观照明(0.5分),不影响植物正常生长(0.5分);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按照《湖南省多功能灯杆技术标准》DBJ43/T 013,采取"多杆合一"方式建设多功能灯杆(0.5分)。


综合评定项

38

对近2年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城市,均实行一票否决:

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重大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要工作推进不力,被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被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否决项

备注:指标解释参考最新的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相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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