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1 |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燃气网点以及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 县级 |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燃气企业、供热经营企业与个人 | 1.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后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2 | 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22修订)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环境卫生所 | 环卫企业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3 |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运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运营管理单位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4 |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保护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的检查 | 县级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 供水和排水 事务中心 | 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4.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5 | 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群众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集贸市场、早市、夜市、摊区、特色经营街、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等经营场所,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设施。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占道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 1.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的监督检查; 2.对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6 | 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 县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修订)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南岳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确保安全牢固、外形美观和功能完好,对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者有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更换或者拆除,对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企业、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 | 1.对大型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 2.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7 | 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县级 |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客货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 运输煤炭、土方、砂石、水泥、垃圾、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遗撒物料。 第三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及其他集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 | 环境卫生所、 渣土事务中心 |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和渣土有关单位、企业 | 1.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检查; 2.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8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环境卫生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1.对企业资质的检查 2.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9 |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检查 | 县级 |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乱设摊、乱停车、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恶臭等现象;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约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 对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0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 园林绿化所 | 城市园林绿化责任区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11 | 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县级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城市功能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亮度应当保持适中,不得过度照明。 | 路灯管理所 | 实施城市照明亮化的单位、企业及个人 | 1.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 2.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4-8553311)和衡南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4-8552369,邮箱:hnxsfjxx@163.com)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