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自资罚决字[2025] 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自资罚决字[2025] 7号
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
2021年及2023年我局对你公司超越矿区采矿作出行政处罚,因该行政处罚存在程序不当等情形,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依法撤销了2021年及2023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自然资源监字[2021]花03号、清自资罚决变字[2023]002号),并于2024年8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清自资撤罚决字[2024]8号、清自资撤罚决字[2024]12号),将原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纳入本次重新调查核实处理。
2024年10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超深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衡南县花桥镇川口村采取露天开采的方式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总量为1300343吨,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13757627元整(壹仟叁佰柒拾伍万柒仟陆佰贰拾柒元整)。其中越界(超深)A区(矿区北东面)非法采出130608吨;越界(超深)B区(矿区内南西部)非法采出317805吨;越界C区(矿区外南面-原双花采石场)非法采出713954吨;超出采矿许可证准采标高D区(矿区内南部)非法采出137976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1: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历年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询问笔录;
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及附图;
证据4:2006年-2020年遥感正射影像图;
证据5:2020年4月-2021年7月非税收入缴款书(复印件);
证据6: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衡南县新日采石场等8个采石场非法采矿的原矿坑口产品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清价认定[2024]49号);
证据7:湖南省核地质调查所出具的《湖南省衡南县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出矿产品价值调查核算报告》;
证据8: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湖南省衡南县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出矿产品价值调查核算报告》的认定意见(湘自资鉴【2025】第5号);
证据9:历年的储量报告和检测报告等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4月21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经过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 二、越界采矿(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并处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责令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停止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7627元(壹仟叁佰柒拾伍万柒仟陆佰贰拾柒元整);对衡阳共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越界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的行为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人民币13757627×20%=2751525.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509152.4元,鉴于你公司已缴纳人民币690335.8元,核减后应缴纳罚没款人民币15818816.6元(壹仟伍佰捌拾壹万捌仟捌佰壹拾陆元陆角)。
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衡南县政务中心缴纳罚款(开户银行:衡南县农商银行城关支行,账户: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1450000021974)。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艳娟 许建军
电 话:18773439981 17873458101
地 址:云集街道黄金路159号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