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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自资罚告字〔2025〕01-003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自资罚告字〔2025〕01-003号

 

湖南天一采石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3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开采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8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在衡南县江口镇玉璧村麻里桥组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非法开采建筑用玄武岩矿总量为 758198吨,矿产品价值人民币8240493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40493元;

3.对你单位越界开采建筑用玄武岩矿产资源的行为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人民币8240493×20%=1648098.6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9888591.6元,核减已缴纳款项人民币163992元,核减后应缴纳罚没款人民币9724599.6元(玖佰柒拾贰万肆仟伍佰玖拾玖元陆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我局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唐企生、许衡    

 话:13908440239    

 址:衡南县云集街道黄金路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