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清自资罚告字〔2025〕01-008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清自资罚告字〔2025〕01-008号
衡南方源采石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3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开采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1年8月2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在衡南县江口镇大岭村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玄武岩矿产资源,其中越界开采范围:2012年至2014年12月31日在第一次矿权采坑内超深开采(A区)492378吨,2014年1月在第一次矿权采坑外北侧越界开采(B区)30375吨,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两次矿权采坑外北侧越界开采(C区)405489吨;无证开采范围:2020年在D区无证开采42538吨。非法开采建筑用玄武岩矿总量为970780吨,矿产品价值为10616063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616063元(其中无证开采违法所得575539元,越界开采违法所得10040524元);
3.对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45%的罚款,即:575539×45%=258992.5元;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即:10040524×20%=2008104.8元;罚款数额共计2267097.3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883160.3元,核减已缴纳款项1011465元,核减后应缴纳罚没款人民币11871695.3元(壹仟壹佰捌拾柒万壹仟陆佰玖拾伍元叁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我局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刘义忠、贺亮
电 话:13907342580
地 址:衡南县云集街道黄金路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