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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自然法监字[2020]硫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自然法监字[2020]硫01号

衡南县硫市镇万龙村村委会:

衡南县硫市镇万龙村村委会未经批准,于2018年9月在原万龙村小学操场旁新建万龙村会议室。硫市镇万龙村原属贫困村,由衡阳市华侨城来万龙村帮扶,2016年万龙村、新春村、水江村三个村合并成万龙村,已经不能满足办公和开会的需要。经实地勘测,新建会议室占地面积167平方米,土地类型为:荒山、空地。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拍摄的照片;

 3、违法用地勘测图。                                              

我局已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司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34㎡和其它设施;

2、对非法占地167㎡按5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8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南县政务中心服务大厅缴款(开户银行:衡南县农商银行城关支行,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10000165060537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司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80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三中、周超荣

电  话:8551216

地  址: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