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土资法监字【2017】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国土资法监字[2017]12号
衡南县长合页岩砖厂:
我局于2017年5月4日对你涉嫌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衡南县长合页岩砖厂坐落在衡南县三塘镇四塘村杏子塘组,法人代表人为刘晓冬。该砖厂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招拍挂取得衡南县三塘镇四塘村贝里组、杏子塘组页岩矿区采矿权并与衡南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该砖采矿许可证于2016年9月份到期,在办理延登手续期间,2016年10月份该砖厂还存在生产行为,经核查该砖厂销售收据显示,该砖厂销售金额40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无证开采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刘晓冬的询问笔录;
2、砖厂相关资料;
3、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于2017年6月1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南县政府法制办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对无证开采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南县政务中心第三服务大厅缴款(开户银行:衡南浦发村镇银行户,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701015490000007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静波、刘义忠
电 话:8551216
地 址:衡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6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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