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国土资法监字【2018】花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谢天意: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对你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2月擅自在花桥镇黄竹町村上水组占用耕地84㎡建住房,现房屋已建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所拍摄的照片;
3、现场勘测图。
我局依法向你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于2018年4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南县政府法制办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非法占用土地84㎡处以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南县政务中心第三服务大厅缴款(开户银行:衡南浦发村镇银行户,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701015490000007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俊、李六初
电 话:8551216
地 址:衡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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