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国土资法监字【2018】43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国土资法监字[2018]43号
衡南县车江镇鸿发石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深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衡南县鸿发石业有限公司在车江镇长合村塘角组超深开采石灰石,于2017年7月27日经技术单位湖南中核岩土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超深越界开采实地检测,经勘测该公司超深开采矿产资源(石灰石)1106吨,并进行了销售,参考类似矿山即当时市场价值确定,销售价格38元每吨计算,销售金额4202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超深开采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调查黄秀丽等人的询问笔录;
2、采矿许可证等资料;
3 、现场照片;
4、湖南中核岩土工程责任有限公司现场复核报告。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南县政府法制办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接到听证告知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开采;
2、没收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石灰石)1106吨的违法所得,按38元/吨计算,计人民币42028元,对超深开采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共计人民币肆万柒仟零贰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南县政务中心第三服务大厅缴款(开户银行:衡南浦发村镇银行户,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2701015490000007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衡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英亮、刘义忠
电 话:8770857
地 址:衡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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