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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9-019982
发布机构: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2019-10-14 11:40
名称: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11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厅在开展行政执法时,对情况疑难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厅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且听证中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决定;
(二)拟作出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三)厅直接立案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厅领导要求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四条 法制审核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行政处理是否全面规范,移送追责是否依法提出;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交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卷宗,包括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本、相关证据,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三)承办机构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四)法制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法制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会审等方式替代。
第七条 法制审核由法制机构组织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进行书面审核。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成后,应当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1):
(一)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说理充分、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的建议;经进一步调查,事实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法律适用不准确、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等,提出纠正、变更的意见;
(五)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意见;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应当充分采纳。有异议的应及时协商沟通,或提请法制机构分管厅领导、行政执法事项分管厅领导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等意见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调查、变更、纠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因执法承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原因,导致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严重违法,或者报送法制审核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及其法制审核人员不按规定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或者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严重错误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附件2),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研究提出,厅法制机构汇总报厅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2.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附件1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执法项目 | ||||||||
承办单位 | 承办人员 | |||||||
承办单位拟处理意见 | ||||||||
审核内容 |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是 | 否 | ||||||
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 是 | 否 | ||||||
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 是 | 否 | ||||||
行政处理是否全面规范,移送追责是否依法提出 | 是 | 否 | ||||||
审核意见 |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备注 | 审核内容在相应选项打√,审核意见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
附件2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审核事项 | 行政行为性质 | 承办机构 | 审核依据 | 备注 |
1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查处 | 行政处罚 | 执法局 | 《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测绘法》《湖南省实施<测绘法>实施办法》 | 属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
2 | 撤销原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用途管制处、矿业权处、测绘处、地信处 | 《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测绘法》《湖南省实施<测绘法>实施办法》《地图管理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 | |
3 | 矿业权价款退付、权益金缴纳 | 行政征收 | 财务处 |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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