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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卖粮款遭拖欠 人民调解妙解难题

近日,衡南县花桥镇上古村村民阳某向衡南县司法局花桥司法所反映其于2021年9月卖了145305公斤稻谷给衡南县冠市镇人黄某,合计粮款为15万元整,可事后黄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阳某的粮款。无奈之下,阳某找到花桥司法所寻求帮助。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到阳某系花桥镇种粮大户,流转土地700多亩,年产粮368000公斤以上。因自身被欠粮款数额大,致使给阳某供货的几家农资店的货款及数十名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调查了解到黄某此前在花桥镇畔塘村租了一间仓库,另购买了烘干设备用于粮食收购和稻谷烘干,因黄某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现已无力再经营仓库及烘干设备,正准备出租仓库及库内烘干设备。

经过一个多星期的走访和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了准备承租黄某仓库及库内烘干设备的铁丝塘镇人胡某,在介绍完毕相关情况后,胡某同意配合司法所将黄某与阳某的债务纠纷与承租事宜一并协商。

花桥司法所在走访调查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仔细耐心对各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疏通开导,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黄某与承租人胡某的租赁合同同黄某与阳某的债务纠纷调解协议同时签订。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指导帮助下,黄某与胡某签订租赁合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审核把关,并提供了合法化、合理化的修改意见。黄某从租金预付款中拿出5万元支付给阳某,余下10万元与租赁合同付款同步,9月30日前支付5万元,12月30日前付清剩余5万元。司法所将租赁合同与调解协议一同存档,监督合同与调解协议履行。

群众利益无小事,拖欠农民卖粮款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此案的成功调解,切实保障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黄某与胡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提供了法律帮助,也缓解了黄某的经济压力,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肯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