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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清政复终字〔2025〕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石飞跃,局长。
申请人张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张某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 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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