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保护工作的通知
近尾洲镇、茅市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4年12月,国家林业局已正式下文(林湿发〔2014〕205号)批准我县试点建设“湖南衡南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为切实加强莲湖湾湿地保护,根据《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是我县第一家“国家级湿地公园”,对我县发展生态休闲旅游、延伸旅游产业链条、丰富旅游产品种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网箱养鱼、大规模畜禽养殖等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现象有所抬头,如不及时制止,将严重影响湿地公园整体建设和验收达标工作。
二、明确保护范围
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位于我县西南部的湘江中游支流清江河流域、近尾洲水电站库区内,东经112°22′9″~112°19′3″,北纬26°38′45″~26°33′30″,涉及我县近尾洲镇的义山、东冲、卿云、同社、清江、新育、楠木、临江、管山、泮水、合家等11个村,茅市镇的城门、八石2个村,常宁市江河乡的双坪、新民、吕坪3个村,总面积
三、突出保护重点
严格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禁止园区内破坏性开发建设项目,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严格规范园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一)禁止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内河道两边外
(二)禁止在湿地河道内开展网箱养鱼、规模化畜禽养殖,以及进行烧荒、开垦、采砂、采石、采矿等开采作业。
(三)禁止污水直排和向湿地及其周边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等。
(四)禁止在湿地狩猎、捕捞、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禁止捕杀候鸟。
(五)除抢险、救灾和居民生活用水外,禁止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六)如因重点建设、旅游开发,确需在莲湖湾湿地公园河道两边500—
四、落实保护责任
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社会经济文化价值。要高度重视园区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对此前存在的上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相关乡镇和部门必须依法取缔、制止和清理,并限期治理到位,恢复湿地生态原貌。县林业局要牵头抓好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基础性管理工作,所涉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抓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单位按自身职能职责加强湿地管理保护,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