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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二、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件》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队。

三、校车使用许可证办理流程

1.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含县级市,下同)或者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动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3.教育行动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4.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