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详细信息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卫生健康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类事项 |
二级事项 |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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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 年 10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33 号 2017 年 11 月 4 日修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8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 年 6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 53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 33 号)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 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通知》(国办卫妇幼发﹝2016﹞4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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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
衡南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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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层级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