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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DR-2015-01015
南政办发[2015]23号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南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岐山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衡南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南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规定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所辖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
公民依法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受益权,同时负有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全县各级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所辖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所辖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环境污染治理,维护环境安全。
(三)加强环境保护监管,严格环境准入,组织所属各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认真落实上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
(六)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第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应督促指导所辖行政区域企业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做好家庭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第三章 县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八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职责:
(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制度,配合县人民政府对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岐山办事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县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四)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域的保护和环境管理。
(五)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定环境监测规划,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优化环境监测点位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统一发布监测信息。
(七)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环境污染隐患排查,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本县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县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将本县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全县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结果报请县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第九条 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一、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二)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保筹融资渠道。
(四)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环境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二、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淘汰落后产能。
(三)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采取措施推进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五)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六)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七)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八)加强环保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用于环境保护研究。
(九)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三、县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环境突发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县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澡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五)根据城区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的路段和时间。
五、县监察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对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问题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县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参与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救济。
七、县司法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本县行政区域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诉讼和环境污染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强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
八、县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照国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本县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二)拟订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四)依法加强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加强考评,落实奖惩。
(二)会同监察和环保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开展地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环境灾害,负责国土开发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和粘土烧砖等。
(四)会同环保部门共同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十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含建设、规划、环卫、城管和园林等)部门工作责任:
(一)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加强城乡(镇)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对城乡(镇)娱乐业、餐饮业布局等专项规划应进行严格把关。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文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三)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组织实施城镇及乡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重大减排项目,指导监督湘江及其支流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
(五)负责城镇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管理,监管出水水质安全。
十二、县交通运输和旅游部门工作责任:
(一)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交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十三、县水利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严格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流库坝排污的设置。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四)负责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四、县农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农业生物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二)制定并实施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修复和治理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指导和管理秸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五)负责制定并实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
(六)负责对养殖业及养殖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和监管,调处养殖环境污染纠纷及信访回复工作。
(七)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
(八)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五、县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石漠化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
(三)负责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十六、县商务和粮食部门工作责任:
(一)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的环保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抓好油气回收工作。
十七、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加强环境保护宣传,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等污染环境。
(四)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十八、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县城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支持环保部门查处监督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及医疗废水处理。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济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和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十九、县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产的离任审计,配合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按照企业环境管理信息,严格控制企业和产品列入中国名牌、湖南名牌和质量管理奖名录。
(二)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认定,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统一编号工作,并上报上级部门发布。
(四)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审查。
(六)负责取缔无照经营,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七)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息管理,积极采集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作为加强工商管理重要参考。
二十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三)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砂、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二十二、县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信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二十三、县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责任:
(一)审查修改县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四、县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诚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严格控制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
(二)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三)监督和管理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二十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一)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
(二)负责城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城区内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及工商企业噪声污染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县电力部门工作责任:
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十七、县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配合、协调环保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拟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
(一)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二)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四)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的环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自觉采取低碳、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并对行为造成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社团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时,应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和传播信息,依照法律规定对污染排放者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其在有关环境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