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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点工程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岐山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为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保护我县耕地资源,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行为,维护税法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重点工程项目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和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重点工程项目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对于规范税收征收行为、增加全县财政收入、杜绝随意侵占国家耕地和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恢复临时占用耕地原状的重要作用。

二、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一) 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临时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将国家、省、市、县等各级重点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和协税护税范围。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二)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地勘测面积为依据。

(三)适应税额标准

在我县范围内: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适应税额标准为39∕㎡;临时占用耕地和园地,适应税额标准为26∕㎡;临时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适应税额标准为20.8∕㎡

(四)纳税地点及期限

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有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我县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协税护税工作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签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征地或用地协议,从而不交或少交耕地占用税。

(二)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为我县各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协税护税第一责任人。在协助或代表建设方与耕地坐落地村组签订征地或用地协议时,协议要按规定计算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

(三)国土部门为我县各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协税护税直接责任人。国土部门在办理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税部门。国土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耕地,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并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否则,地税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打击,除追缴纳税人应纳税款外,还将按规定加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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