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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责任制,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职责分工
在城乡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工作阶段,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党政同责。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负主要领导责任,乡镇城乡低保分管领导、乡镇包村干部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民政办主任、乡镇民政专干、村(社区)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负直接责任;在城乡低保抽查、审批和监督工作阶段,县民政局局长、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主任负主要领导责任,县民政局分管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的党组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县城乡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调查人负直接责任。
三、追责方式
对城乡低保工作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对城乡低保对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暂停或取消低保待遇,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城乡低保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对象,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追责内容
(一)对入户调查不实,造成虚报冒领或对象认定不准确,初审把关不严,应保未保、不该保障的对象给予保障问题比较突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1.被抽查的村(社区)有1个村(社区)城乡低保误差率在2%以上,未达到5%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本村(社区)低保全部重新评议;
2.被抽查的村(社区)有3个的村(社区)低保误差率超过5%未达10%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使用处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抽查的村低保全部重新评议。
3.被抽查的村(社区)有3个以上的村(社区)低保误差率超过10%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免职处理,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本乡镇区域低保全部重新评议。
(二)执法职能部门对民政部门已抽查的村(社区)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追究民政部门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责任:
1.全年有1个以上的村(社区)有5例以上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畴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或停职检查处理;
2.全年有10个以上的村(社区)且每个村(社区)有10例以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畴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3.全年有20个以上的村(社区)且每个村(社区)有20例以上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畴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对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停职检查处理;
(三)对国家公职人员乱开政策口子,乱打招呼,干扰低保调查人调查,影响评议结果,强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纳入低保范围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办人员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重要领导责任人停职检查处理,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处理:
1.城乡低保资金上级专项拨款和预算内安排执行不到位,影响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或补助水平达不到省、市考核要求的;
2.民政部门及时报送城乡低保资金用款计划后,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拨付,造成民政部门跨月发放,引起城乡低保对象上访或被上级通报的;
3.县本级财政预算的城乡低保资金用于非城乡低保对象发放或非城乡低保工作支出,影响城乡低保对象保障金的发放和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处理:
1.对群众实名举报而不及时调查核实,或在查处过程中包庇、纵容被举报对象的;
2.对本办法所列的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受理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调整岗位处理,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处 理:
1.面向城乡对象的用水、用电、有线电视、就医等社会优惠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追究自来水、电力、广电、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对物价上涨与社会救助联动机制启动不及时或对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监督检查不力的,追究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低保对象子女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教育、房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在民政部门开展城乡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中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或履行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履行协助义务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受托金融机构在民政部门的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名册送达及资金拨付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未将保障金打卡发放至保障对象存折账户的,追究相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申请社会救助对象责任,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