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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南政办发【2017】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  

《衡南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8  月28  

 

 

衡南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要求,明确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收益分配,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要在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基础上,对贫困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应保障贫困村每村获得年收入40000元以上。  

第二章 收益与分配

第三条 村级电站按集中式分布,所有权属村集体。  

第四条 按照《湖南省光伏扶贫工作要点》,计划内光伏扶贫项目享受0.85/度的优惠电价,项目年可实现收入310.78万元。扣除相应税金(2%,其中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后5%由政府和县电力局作为运行维护费用使用(15.23万元),其余部分作为村集体公共资金使用。贫困村村集体经济年均增收292.2万元,村平4.5万元/年,持续获益25年。  

第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通过统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采取“光伏+产业”模式建设,由衡南县投融资平台承建,由中标承建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光伏收益由用电公司按月结算,县供电公司按结算周期向贫困村全额支付上网电费。  

第七条 村委会负责每季度对本村光伏电站发电量和收益进行分配和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所有光伏电站年发电量和收益统计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扶贫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县发改、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大联合督查,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8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42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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