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文件

新环保法知识: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