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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衡南县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和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部署要求,县政府决定从414日起在全县开展为期1个月的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新战略、新部署、新要求,积极推动我县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责,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齐抓共管和属地负责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信访积案,推动绿色发展,全面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二、整治任务

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解决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对全县范围内的非法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化整治。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此次环境专项整治联合执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全县非法采、碎石企业进行整治,特别是川花公路沿线的非法采、碎石企业的重点整治。

(二)对全县非法生产的砖瓦厂进行整治。

(三)对非法生产的洗涤厂和餐具消毒公司进行整治。

(四)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进行整治。

三、整治措施

1、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拆除非法生产厂房和生产设备。

2、无环保手续的,一律停止生产和断水、断电。

3、环保手续不全的、污防设施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到位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4、整治期间,仍继续非法生产的,一律立案查处,现场查封扣押生产作业机械或设备,构成犯罪,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5、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复绿,恢复生态环境,维护环境安全。               

四、纳入整治的项目名单

(具体名单附后)

五、行动分组

成立县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振国任总指挥长;副县长蒋长富任常务指挥长;副调研员周为民和副县级干部陈汝江任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法制办、县公安局、县经科信局(电力执法大队)、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国网衡南供电公司、县新闻办、各乡镇办事处、片区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段函江任办公室主任。联合执法行动设立两个执法行动小组。

1组:负责东乡片(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长:周为民  县委副调研员

副组长:刘铁峰  县委办副主任   

  员:龙晓东  县委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县政府督查室

        胡光明  县法制办副主任

沈琼华  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吴云初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股长

尹小军  县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局长

袁宝山  县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监察中队队长

    县安监局矿山股股长

周小高  县经科信局电力执法大队大队长

王国良  县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蒋章军  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大队长

陈小鲁  国网衡南供电公司

辖区内有违法违规企业的乡镇镇长、办事处主任、片区负责人

联络员:蒋    县环保局副局长

2组:负责南乡片(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长:陈汝江  县政府副县级干部

副组长:谷福容  县政府办副主任

  员:符方云  县委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欧阳睿  县政府督查室

        许小春  县法制办副主任

罗宏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刘振军  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朱小贵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股长

    县经科信局

    县林业局综合执法大队中队长

胡三中  县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李会明  国网衡南供电公司

辖区内有违法违规企业的乡镇镇长、办事处主任、片区负责人

联络员:刘晓明   衡南县环保局工会主席

六、实施步骤

(一)自行整改阶段。415-425日,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对违法企业进行停水、停电。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企业按附表分类分别开展工作,并做好附表一企业自行拆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联合执法阶段。426-55日,根据前期环保“雷霆行动”开展以来排查摸底的情况,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上级交办、排查发现以及信访遗留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停产一批非法企业,限期整改一批手续不全企业。

(三)总结阶段。56-510日,领导小组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于515日前报县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进行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各自的环保职责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查室对联合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监察,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环保局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非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开采和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的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撤销相关矿产资源开采证,有计划地退出;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非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县安监局依法吊销非法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县公安局根据联合执法的需要,负责执法现场的安全保障;县经科信局会同相关电力运行调度部门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停产整治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措施;县法制办负责对各类法律文书进行审核,确保联合执法行动符合法律法规。

(三)加强监督检查。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做好保障工作。行动中的各类保障由各牵头部门和所在乡镇分头负责,做好人员生活安排;执法人员实行统一乘车,车辆由各牵头单位租赁中巴一台;电力执法部门安排好电力设备专用车,用于强制停电。县新闻办做好联合执法行动期间的新闻报道工作。

 

联系人:刘振军

联系电话:13142338053

电子邮箱:25873475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