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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环委[2020]3号
衡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印发《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县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衡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附:
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 急 预 案
为切实做好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结合近年来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编制形成了《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各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衡南县湘江饮用水水源地和衡南县耒水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水污染事件,影响衡南县居民饮水安全,对衡南县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衡南县人民政府设立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自来水公司、国网衡南供电分公司、县地方海事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近尾洲镇、栗江镇、向阳街道、松江镇、云集镇、茶市镇、冠市镇、江口镇、相市乡)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决策、指挥和信息上报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衡阳市以及本县有关规定;
(2)配合湖南省和衡阳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Ⅰ级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II级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理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发生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II级环境事件时,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6)负责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II级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内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的县应急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建议;
(3)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4)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5)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6)协助县人民政府处置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调指导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县外助援等工作。
详见附件一。
2.2.4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县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抢险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7)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8)负责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9)其他有关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10)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2.5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小组、宣传报道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应急监测小组、污染控制小组、医疗救治小组、治安维护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10个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作为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机构。对应工作小组及主要职责详见附件二。
图2.2-1 现场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辖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信息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到达现场、及时测出数据、及时提供可靠权威信息,根据污染具体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测、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手段。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3.2.1 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水质状况调查、风险源调查、管理状况调查。
3.2.2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对衡南县耒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衡南县湘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2.3 预案体系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消除或减少对水源地的潜在影响。
3.2.4 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
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减少和防止饮用水源地内的各种污染源保障饮用水源水质。采取的各种污染防治措施如:加强饮用水源地的面源管理和生态恢复建设;做好水源地周边生态林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禁止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林木等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等。
3.3.1预警启动条件
下列情形均可作为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 8 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3.2 预警分级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二级:红色I级预警、橙色II级预警。
红色I级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专家咨询小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橙色II级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专家咨询小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企业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备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请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发布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确认,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红色预警公告。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Ⅰ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请应急指挥部并提出发布意见,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确认,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红色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意见并经相应层级部门审批后,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II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县政府。
I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市政府。
4.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同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4.4.2 报告方式及内容
初报包括: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1 现场应急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4.3.2 应急监测
根据事故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检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3 市场监管和调控
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现场指挥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由县财政局据实审核统筹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协调、保障应急状态下所需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7.1.1 环境应急知识宣传
利用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平台,开展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等宣传工作,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意识。
7.1.2 环境应急知识培训
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预案经衡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附件一: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表
附件二: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附件三: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图
附件一: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表
序号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 |
---|---|---|
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衡阳市以及本县有关规定; (2)配合湖南省和衡阳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Ⅰ级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II级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理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发生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II级环境事件时,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6)负责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II级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7)受上级委托处置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I级环境事件。 | |
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内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的县应急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建议; (3)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 (4)承担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的具体工作; (5)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6)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处置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调指导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县外助援等工作。 | |
县委网信办 | 负责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 |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近尾洲镇、栗江镇、向阳街道、松江镇、云集镇、茶市镇、冠市镇、江口镇、相市乡) | (1)负责成立衡南县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指挥部; (2)落实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各项任务、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 |
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 | (1)负责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 (2)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 (3)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4)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 |
县气象局 | (1)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 (2)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 |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1)负责将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制定相关产业、经济政策; (2)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协调工作; (3)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 |
县财政局 | 负责安排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 | |
县商务和粮食局 |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通信、电力保障协调工作。 | |
县公安局 | (1)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4)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 |
县交通运输局 | (1)负责组织协调公路、水路运管部门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运输保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处置和事件调查处理。 | |
县卫生健康局 | (1)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及放射性损伤人员医疗救治; (2)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3)负责组织实施对可能受影响的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 | |
县应急管理局 | (1)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 (3)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调配工作。 |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负责监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与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 事后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指导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调实施。 | |
县水利局 | (1)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流域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
县自来水公司 | (1)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 (2)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 (3)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 (4)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确保供水安全; (5)协助事发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 |
县农业农村局 | (1)参与农业污染源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2)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农业资源破坏情况的评估。 | |
县民政局 | 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组织事件现场的灭火、防化、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管应急救灾物资中食品药品安全。 | |
国网衡南供电分公司 | 负责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 |
县地方海事处 | 负责对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油类品泄露事件组织力量清理水面油渍和漂浮物的工作。 |
附件二: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序号 | 工作小组 | 主要组成单位 | 主要职责 |
---|---|---|---|
专家咨询小组 |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涉及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安全、水利水文、疾病预防、气象和化工等相关专业,其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为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调查和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和评估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见;对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方案;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 |
宣传报道小组 | 由县委网信办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工作。 | 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新闻发布会;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
综合协调小组 | 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自来水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为上级部门事故调查小组提供有关情况;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处理现场指挥部日常事务。 | |
应急监测小组 | 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牵头,县自来水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等配合工作。 | 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 |
污染控制小组 | 由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牵头,县自来水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地方海事处和事发单位等配合工作。 | 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妥善地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处置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本身和救援过程产生的污染,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损害。 | |
医疗救治小组 |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工作。 | 负责紧急救治因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健康受损的群众和工作人员;必要时将伤病员转往医院做进一步的治疗;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监督等情况。 | |
治安维护小组 |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配合工作。 |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故场地;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 | |
后勤保障小组 |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国网衡南供电分公司等配合工作。 | 按需准备抢险物资,包括抢险使用的各类用品和工具、器具;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抢险现场电力供应;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负责调查供水情况,必要时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等。 | |
善后处理小组 |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工作。 | 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 |
事故调查小组 | 由县政府牵头,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衡南分局、县自来水公司、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配合工作。 | 深入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
附件三:
衡南县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