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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环法清罚决字〔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阳市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5MA4PY10Y3N
地址:衡南县谭子山镇探山村雷公组
法定代表人:张辉雄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17接到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对衡阳市易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房已基本建成,厂房内建有2条塑料造粒生产线项目,经查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一份(2023年2月18日);
2、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2月18日);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2月18日);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衡环法清责改字〔2023〕2号)和送达回执(2023年2月22日);
6、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023年3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衡环法清罚告字〔2023〕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裁量标准。
裁量起点(Y):20%;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3、项目建设进程:投入生产/使用阶段,裁量百分值为1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百分值为8%;5、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6、对周边居民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1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5%。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0%+15%+8%+5%)×400万元×5%=9.6万元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诚恳,并主动出具诚诺书,诚诺主动拆除生产设备和清理原料产品,不再进行建设和生产。上述情况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 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从轻的理由如下:1、你公司主动拆除生产设备和清理原料产品,2、诚诺不再进行建设和生产,积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从轻裁量情况:你公司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为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减去最高罚款数额的20%,根据计算金额为(总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的5%×最高罚款数额的20%=400万×0.05×0.2=4万元)。原裁量表裁定的金额为9.6万元-减轻处罚的罚款金额4万元(9.6万-4万元)=5.6万元。我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后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户 名:衡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银行: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
账 号:8201 1150 0000 63795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开具缴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
我局委托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和落实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衡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8551833
联系地址:衡南县云集镇新塘路 邮政编码:421131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